新華社北京10月6日電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這一重要改革舉措,對于保障和規范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措施,強化對人權的執法司法保障和對產權的依法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第一,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保護產權的重要舉措。人身權、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分為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傳喚、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刑事強制措施主要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是執法辦案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查封、扣押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凍結有關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我國行政強制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對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實施機關、范圍、條件、程序、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應依法依規實施,并接受審查監督,以保障執法辦案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第二,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既要保障執法辦案順利進行,又要規范執法辦案行為。近年來,各級執法辦案機關持續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不斷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強制措施的審核審批程序和標準,強化全流程管理和執法監督,司法機關依法實施審查監督,保障了執法辦案質量。但實踐中,濫用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甚至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現象,仍時有發生,對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一方面要保障執法辦案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措施,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和處分、轉移涉案財產,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要規范執法辦案機關實施強制措施,進一步明確強制措施的設定、實施和監督、救濟,防止權力濫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三,堅持執法辦案機關內部審查監督與司法審查監督相結合,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糾正等工作機制。執法司法權的行使,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人身權、財產權,必須不斷完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都應在嚴格的監督制約下實施。要加強內部審查監督,完善執法辦案機關內部審批制度和程序,同時強化外部審查監督,逐步將有重大影響的強制措施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糾正等工作機制,通過事前嚴把受理審查關,事中實施動態監控執法辦案流程,事后組織評查,對執法辦案質效進行綜合評價,及時糾正不合法不合規行為,實現審查監督全覆蓋,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