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9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50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總體要求。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際和平,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管理和服務,提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治理能力;兩用物項的出口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二是適用范圍。根據出口管制法,明確兩用物項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條例。同時,對監控化學品等物項出口管制的適用規則作出銜接性規定。
三是管理體制。保持現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理體制穩定,對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和國家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各自職責作出規定。
四是貿易便利化措施。取消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登記制度。增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明確擬定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規定。細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許可便利措施及其適用條件、程序等。
五是出口管制各項制度措施。明確制定、調整管制清單和實施臨時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對兩用物項出口實施許可,并對申請許可的條件、程序等作出規定。嚴格兩用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細化管控名單制度,建立關注名單制度,完善全鏈條管控措施。
六是監督檢查。明確監督檢查的實施主體、程序、可以采取的具體措施以及出口經營者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義務。
2024年9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92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務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兩用物項是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軍事目的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對兩用貨物、技術和服務等進行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做法。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按照兩用物項不同類別先后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規、規章,對依法實施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發揮了積極作用。2020年,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規定實行統一的出口管制制度,因此,當前有必要在出口管制法框架下,總結實踐經驗,整合現行分散的制度規定,制定一部統一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進一步明確堅持黨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的領導;更好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既著力提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效能,又營造可預期的貿易制度環境,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通過完善出口管制措施,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制度支撐和法治保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會同商務部等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草案)》,于2024年9月18日經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既要實現對兩用物項出口的有效管制,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也要打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促進兩用物項合規貿易,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二是遵循出口管制法并吸收現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規范,構建統一高效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制度。三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立足國情健全與國際通行規則相協調的出口管制制度,既解決當前我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面臨的主要矛盾,又滿足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需要。四是結合新形勢新要求,根據出口管制法等法律,細化實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具體制度措施,提升監管效能。
問:《條例》制定中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答:在《條例》制定過程中,起草部門嚴格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關要求,按程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在研究起草階段,商務部通過書面征求意見、赴地方開展實地調研、走訪企業、召開專家座談會等方式,深入了解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商會、協會、院校專家和律師的意見,并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相關企業、商會、協會、外國政府和駐華機構等提出的近600條意見逐條認真研究,充分采納合理意見。收到送審稿后,司法部先后四輪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地方人民政府、企業等100多家單位意見,組織專家論證,聽取有關商會協會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逐條認真研究,盡可能予以吸收采納,反復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后公布施行。可以說,《條例》廣泛吸納了各類意見建議,是各方面智慧的結晶。
問: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則和要求?
答: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做好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的行動指南,十分重要。對此,《條例》在總則中作出明確規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際和平,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務,提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治理能力。兩用物項的出口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理體制的規定。
答:《條例》保持了現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理體制的穩定,根據出口管制法的規定,對有關機構和部門職責予以明確:一是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組織、指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統籌協調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重大事項。二是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有關工作。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有關工作。四是海關依法在口岸具體負責查驗放行。
問:《條例》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和實施臨時管制等制度措施作了哪些完善?
答:出口管制法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過制定管制清單、名錄或者目錄(統稱管制清單)、實施出口許可等方式進行管理?!稐l例》以出口管制法為基礎,細化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制定和調整的程序,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公布清單,并在制定、調整過程中以適當方式征求有關企業、商會、協會等方面意見,必要時開展產業調查和評估。此外,《條例》還細化了實施臨時管制的程序性要求,規定了實施臨時管制的次數和期限,以及對實施臨時管制的評估要求。目前,商務部正在制定統一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將與《條例》同步實施,未來將保持動態調整,更好服務發展和安全。
問:《條例》規定了許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措施,確實提高了管制效能,但是否會影響正常的出口貿易、科技交流與經貿合作?
答:兩用物項既可用于民用用途,也可用于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被不當使用可能對國際安全構成威脅,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均以國內立法方式對這類貨物、技術和服務的出口進行嚴格管控。
《條例》制定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兼顧解決當前我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需要,立足國情,健全與國際通行規則相協調的出口管制制度。在建立統一高效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制度,實現對兩用物項出口有效管制的同時,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促進兩用物項合規貿易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稐l例》規定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國際通行規則,有利于保障貿易安全,促進兩用物項正常貿易,為實現貿易強國戰略保駕護航,不會對正常國際科技交流與經貿合作、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順暢運轉設置障礙。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兩用物項出口的便利化措施?
答:《條例》主要從三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在經營資格方面,取消了現行兩用物項領域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出口經營者登記制度?!稐l例》實施后,出口經營者無需事先申請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登記,可以直接申請出口許可。二是在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方面,細化制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規定。三是在許可便利化措施方面,細化了通用許可制度,并對其適用的條件、程序作出規定。同時,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對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出口,例如出境維修、參展等活動,出口經營者可以“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自行報關出口。四是在政務服務方面,要求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做好服務,及時更新有關行業出口管制指南,及時答復企業關于出口物項是否屬于管制物項的咨詢等,增強政策透明度,提升管理效能。
問:在加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方面,《條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規定?
答: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重要內容?!稐l例》加強出口活動全過程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一是規定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必須提交兩用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并不得擅自改變兩用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二是規定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發生變化的,出口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出口,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核查;三是借鑒國際經驗做法,建立關注名單制度,規定對不配合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核查的當事人,可以列入關注名單,出口經營者與其交易不得享受各種許可便利措施。
問:出口管制法確立了管控名單制度,《條例》規定哪些情況可以被列入兩用物項管控名單,對被列管對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完備、有效的管制措施是做好出口管制工作的關鍵?!稐l例》在出口管制法基礎上明確規定,進口商、最終用戶存在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將兩用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情形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將其列入管控名單;同時,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進行細化,補充規定:進口商、最終用戶存在將兩用物項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或者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交易、合作等措施情形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也可以決定將其列入管控名單。對列入管控名單的當事人,《條例》規定可以采取禁止、限制與其進行相關兩用物項交易等管控措施。
問:《條例》對監督檢查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條例》在出口管制法和現行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制度。一是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執法協作制度,加強全過程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兩用物項出口違法行為。二是明確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監督執法。三是嚴格執法程序,明確規定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的,被檢查、調查的組織和個人有權拒絕。四是規定了監督檢查、案件調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出口經營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的義務。五是規定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諾接受外國政府提出的與出口管制相關的訪問、現場核查。
問:《條例》對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維護全球共同安全,各國普遍根據聯合國決議和有關國際條約要求,將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納入出口管制范圍,實施適當、有效的管制。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屬于出口管制的范疇,應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規定進行監管,但由于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請出口許可的主體等都與一般的兩用物項出口有所不同,因此《條例》規定,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問:如何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
答:《條例》出臺后,商務部將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全面做好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把《條例》的貫徹實施作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重點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加強學習宣傳,提高思想認識。結合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組織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從事出口管制管理工作人員開展學習培訓,指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的學習培訓,確保《條例》得到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二是加強協同聯動,推動有效實施。商務部將加強與外交、海關、國家安全、公安以及交通運輸、金融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聯動,全面做好政策制定、物項列管、許可管理、監督執法等相關工作,形成監管合力。三是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管理效能。盡快制修訂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配套部門規章和政策,升級完善電子政務系統,優化管理流程,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實落細,不斷提高出口管制現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