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2023年3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栗戰書
3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受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向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新華社記者 李濤 攝
各位代表:
現在,我受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
過去一年及五年的主要工作
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嚴峻復雜的國際形勢和接踵而至的風險挑戰,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采取一系列戰略性舉措,推進一系列變革性實踐,實現一系列突破性進展,取得一系列標志性成果,推動我國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我們黨勝利召開舉世矚目的第十九次、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深刻回答新時代新征程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指明了前進方向、確立了行動指南,以其在政治上、理論上、實踐上的一系列重大成果載入史冊,也為做好新時代人大工作進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過去一年,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堅持高質量做好立法工作,制定法律5件,修改法律9件,通過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定4件,作出法律解釋1件;堅持高質量做好監督工作,檢查5件法律的實施情況,聽取審議23個監督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進行8項專題調研;堅持高質量做好代表工作,辦理代表議案487件、建議9349件,共有100多人次代表參與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堅持高質量做好外事工作,決定批準或者加入條約和重要協定14項,舉行雙邊視頻活動、線上出席國際會議116場,開展線下外事活動38場,外交信函往來近600件;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93人次,圓滿完成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確定的任務。
各位代表!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五年任期,正逢黨和國家事業蓬勃發展的偉大歷史變革時期。常委會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確方向,緊跟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緊貼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緊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求,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緊緊依靠全體代表,依法行使立法權、監督權、決定權、任免權,切實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職責,努力做到不負黨中央重托、不負人民期望的莊嚴承諾。
五年來,最重要的成果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指導推動人大制度理論和人大工作實踐取得了重要進展: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深刻闡釋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內涵、本質特征、重大原則,對馬克思主義民主政治理論作出了原創性貢獻;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明確人大“四個機關”的定位,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鞏固完善;黨中央首次召開人大工作會議,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對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作出系統部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真正打通、有機統一起來,發揮支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整體功效得到充分彰顯,在實踐中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確保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五年來,通過憲法修正案,制定法律47件,修改法律111件次,作出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定決議53件,已經審議尚未通過的法律案、決定案19件;聽取審議182個監督工作報告和其他報告,檢查30件法律和決定實施情況,開展11次專題詢問、33項專題調研;2282件代表議案、43750件代表建議已全部辦理完畢,代表對議案建議辦理工作滿意度達到98%;決定批準或者加入條約和重要協定36項,組派、接待出來訪團組261個,舉行和參加雙多邊線上外事活動400余場;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515人次。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
在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際,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文章,深刻闡釋憲法的崇高地位,強調堅持和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要求把憲法實施貫穿到治國理政各方面全過程,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指明了方向。
(一)完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健全人大組織制度、選舉制度和運行機制,修改選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提請代表大會審議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地方組織法,審議立法法修正草案并提請大會審議。制定監察法、監察官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作出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制定人民陪審員法。修改公務員法、工會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英雄烈士保護法,修改國旗法、國徽法,推動落實國歌法有關規定,依法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象征和標志尊嚴,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承擔起依法維護國家意識形態安全的政治責任。
(二)維護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根據憲法通過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常委會根據大會授權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并決定將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扭轉香港在國家安全領域長期不設防的嚴峻局面。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進一步明確香港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在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地位和職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根據憲法通過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常委會根據大會授權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作出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等,形成一套有效的民主選舉制度。先后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從業試點等事項作出決定,推動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關于特別行政區的一系列立法和決定,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和“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充分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為推動香港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三)加強合憲性審查工作、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建立健全合憲性審查工作機制,在立法修法的事前、事中、事后開展全過程、常態化的合憲性審查。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中的合憲性問題,形成涉及憲法規定問題的研究意見。及時回應、妥善處理保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民族地區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等社會關切,確保法律法規和政策舉措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制定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常委會聽取審議備案審查年度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成立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顯著提升。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對報送備案的7261件規范性文件逐件進行審查,對公民、組織提出的17769件審查建議逐件進行研究,認真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優化營商環境、食品藥品安全、人口與計劃生育、民法典貫徹實施、行政處罰等20多個領域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和清理,督促推動制定機關修改或廢止2.5萬多件,維護了公民合法權益和國家法治統一。
(四)推動憲法實施和宣傳教育。認真組織開展每年的國家憲法日活動,召開國家憲法日座談會,推動憲法實施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實施憲法規定的相關制度,兩次作出關于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表彰為新中國建設和發展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和為促進中外交流合作作出杰出貢獻的國際友人,表彰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斗爭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士;作出關于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經法定程序特赦服刑罪犯23593人,彰顯了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組織常委會任命的132人次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增強公職人員貫徹實施憲法的自覺性、主動性。
在推動實施憲法的實踐中,我們更加深刻認識到,憲法集中體現了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項,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總括性、原則性、綱領性、方向性。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要與時俱進完善和發展憲法,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完善憲法相關法律制度和機制,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適應新時代對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緊扣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部署,聚焦法治領域短板和弱項,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一)圍繞促進高質量發展立法。常委會會議7次審議民法典草案有關內容并7次公開征求意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國首部法典民法典。制定外商投資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及時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修改種子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畜牧法,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等,助推鄉村振興、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制定電子商務法、期貨和衍生品法,修改反壟斷法、證券法、安全生產法、審計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對外貿易法,審議金融穩定法草案、公司法修訂草案等,推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修改專利法、著作權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助力科技強國建設,推動實現科技自立自強。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耕地占用稅法、車輛購置稅法、資源稅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契稅法、印花稅法,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審議增值稅法草案,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2個稅種制定法律,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
(二)加快國家安全領域立法。把維護國家安全放在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生物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密碼法、陸地國界法、反有組織犯罪法,修改反恐怖主義法、國家情報法、檔案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審議反間諜法修訂草案。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制定反外國制裁法、出口管制法,審議對外關系法草案、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的法律制度,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批準引渡、刑事司法協助、反極端主義、移管被判刑人、武器貿易、聯合軍事演習、反恐怖、民用航空等領域的條約和重要協定。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修改刑事訴訟法,為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法律手段。制定海警法、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預備役人員法、消防救援銜條例,修改國防法、人民武裝警察法、兵役法、軍事設施保護法,作出關于深化國防動員體制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軍隊戰時調整適用刑事訴訟法部分規定等決定,推動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
(三)形成生態環保法律制度體系。圍繞深化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保立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濕地保護法,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制定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起草審議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通過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通過不懈努力,生態環保領域形成了由1部基礎性、綜合性的環境保護法,若干部涉及大氣、水、固體廢物、土壤、噪聲、海洋、濕地、草原、森林、沙漠等專門法律,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及正在審議中的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等4部特殊區域法律組成的“1+N+4”法律制度體系,有力推動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建設。
(四)做好社會建設和民生領域立法。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制定家庭教育促進法,修改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推動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制定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計劃,制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疫苗管理法、醫師法,修改動物防疫法、藥品管理法,作出關于全面禁止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決定?;貞嗣袢罕姺从硰娏业膯栴},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法律援助法、社區矯正法、反食品浪費法,修改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體育法,作出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等,用法治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退役軍人保障法,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強特殊群體權益保障。
(五)作出授權決定或改革決定。回應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立法需求,確保國家發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圍繞深化國家機構改革,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作出決定。修改57件次相關法律,3次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計量法有關規定,延長授權國務院開展農村土地改革、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等試點期限,授權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保證相關改革舉措和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圍繞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先后決定設立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和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就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作出決定。聽取審議10個授權決定和改革決定實施情況的有關報告。
五年來,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形成了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有效發揮人大在立法選題、評估、論證、立項、協調、起草、征求意見、審議等環節的主導作用;豐富立法形式,既注重“大塊頭”,也注重“小快靈”,廣泛采用專項立法修法計劃、立法工作專班、“小切口”立法、“一事一法”、推動區域協同立法和共同立法等方式和模式;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開展立法論證、立法協商工作,實施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共有154件次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109萬多人次參與,有效促進了立法質量和效率的提升。五年來推進高質量立法,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了更為完備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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