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5日電 7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本次修改完善,主要有哪些背景,如何準確把握草案的修改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王愛立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主要有哪些背景?
答:習近平總書記就懲治行賄犯罪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我們要清醒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行賄與受賄是一體兩面,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一個重要“污染源”,對行賄行為決不能縱容,對屢教不改者要從嚴處置,堅決查處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向多人行賄、危害一方政治生態的行賄人。
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從有關數據看,同期行賄受賄案件查處數量差距較大,從這些年法院一審新收案件數量看,行賄罪與受賄罪案件數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達到1∶4或者更大比例。實踐中一個受賄案件對應的行賄人通常為多人,如果考慮到這一情況,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賄人(次)比例會更高。這種過于寬大不追究行賄的情況不利于切斷賄賂犯罪因果鏈。系統治理行賄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記者:如何準確把握草案對行賄罪的修改精神?
答:行賄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在法定刑上體現了嚴厲懲治。這次提請初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主要是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和加強懲治,在行賄罪規定中增加一款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另外,本次修改還進一步調整、提高了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相關賄賂犯罪的刑罰檔次,加強犯罪懲治。
修正案初審后,我們將根據各方面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關于行賄犯罪,有關執法司法部門應當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和改進有關工作。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妥善把握查處行賄的政策尺度,扭轉有的執法辦案人員重受賄輕行賄的觀念,不斷提升辦案能力和水平,對法律規定重點查處的行賄案件,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不移送或者不處罰,而是應當從嚴把握。同時,從社會面上來說,我們必須牢固樹立遵守憲法、法律的意識和自覺。一切公民、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社會活動、經濟活動中,都應當樹立法治意識、合規經營意識,不能通過行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不能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行賄終將得不償失,行賄所得一切非法利益將予以追繳和糾正,行賄者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將依照規定予以聯合懲戒。
記者:修改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規定主要有哪些背景?
答: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發展工作,強調“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兩個健康”,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近日中央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了新的重大部署。
這次刑法修改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規定,針對的是企業內部關鍵崗位人員因腐敗侵害企業、企業家利益的行為。有的企業內部人員法治意識淡薄,甚至錯誤地認為“在國有企業拿國家財產是犯罪,在民營企業拿老板的錢沒多大事”。從調研了解情況看,各方面反映,近年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問題多發、易發,主要表現在侵占、挪用、受賄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較為集中、突出的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等行為。同時,這些民營企業內部治理不規范,缺乏有效監督,迫切需要加強這方面的治理應對。2013年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涉及修改這方面規定的議案、建議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是來自企業的代表、委員。
這次刑法修改增加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故意背信損害企業利益的相關犯罪,將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發生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產等三類“損企肥私”行為也規定為犯罪。這一修改將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財產保護力度,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積極回應企業家關切。
記者:如何準確把握草案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規定的修改精神?
答: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刑法修改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將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應當說,上述三類犯罪行為過去在國有企業身上表現得比較典型,這是國有企業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因此現行刑法對國有企業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作了犯罪規定,沒有適用于民營企業。近些年隨著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變化,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也不斷出現上述行為,嚴重損害企業利益,需要與時俱進完善相應法律制度,適應保護民營企業的實踐需要。需要注意的是,構成草案規定的上述犯罪,在前提上違反了公司、企業有關管理規定或者違背了對公司、企業的忠實義務等,在行為上具備相應的故意“損企肥私”行為,在結果上造成公司、企業重大損失,本質上是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搞非法利益輸送,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這次修改進一步豐富完善了刑法涉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相關的罪名體系,包括現行刑法已經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以及草案這次增加的三個背信類犯罪。貫徹執行好刑法上述有關民營企業腐敗犯罪規定,更好推進民營企業腐敗治理工作,需要進一步注意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準確把握政策尺度。我國民營企業發展不平衡,情況還比較復雜,很多企業治理結構和日常管理不規范,有的還是家族企業,在案件處理上要充分考慮企業實際情況。特別是對于涉及企業內部股東之間的矛盾糾紛,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問題,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執法司法中要加大對民營企業保護力度。這次修改是在法律上落實平等保護的重要舉措,同時執法司法中更要落實好平等保護。從一些企業反映看,實踐中有的部門對企業報案不夠重視,企業存在立案難的情況,這一問題也要認真研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也提出,“出臺司法解釋,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三是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要堅持系統觀念,綜合治理,在給予企業刑法保障手段的同時,有關方面也要引導、支持企業建立完善內部反腐敗工作機制,規范內部人員權力運行和監督,建立完善審計監督體系和財會制度,加強企業廉潔文化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