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建局、城管局、公積金中心,太原房管局,太原、大同、長治、晉城園林局(中心),省綜改區建設管理部,廳機關各處室,廳屬事業單位: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已經廳黨組第十八次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7月24日
(主動公開)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參照《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使法定的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
本辦法所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通過制定《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后果影響大小,合理劃分不同檔次違法情形,明確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實施行政處罰時,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可以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四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程序正當、行政效益、處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后果基本相同的,應當給予基本一致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制定《裁量基準》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
第六條??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省級機關和本省設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或者直接發現應當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本辦法和《裁量基準》確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行政處罰實施分級裁量,包括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等級。
不予處罰是指法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不進行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低幅度的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的行政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符合《免罰清單》中公布的行政違法情形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四)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嚴重擾亂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管理秩序的;
(二)不配合調查取證或者做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被責令停止實施或者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四)逃避、妨礙或者暴力阻礙執法人員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有關材料的;
(六)在公共安全、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社會穩定等方面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違法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等實施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給予從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明示、指使、利誘、脅迫單位和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同類行政違法行為的;
(三)在專項整治期間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健全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核制度,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應當說明裁量權適用理由并附相應證據材料;證據材料不足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要求補正。
重大、復雜行政處罰裁量事項,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確定為從輕處罰的,不得低于法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低限。
確定為從重處罰的,不得高于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高限。
從輕、從重處罰情形,在《裁量基準》《免罰清單》中有特殊規定的,按照《裁量基準》實施處罰或者《免罰清單》的規定辦理。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應當要求違法行為人先行改正,再依照《裁量基準》的情形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處罰的除外。
第十六條?《裁量基準》是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中不得作為法律依據直接引用,但應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裁量等級予以解釋說明。
第十七條??本辦法與《裁量基準》配套實施,用于規范行政處罰行為,《裁量基準》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裁量原則和規則,以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為基礎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本機關已經制定的《裁量基準》;如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本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本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本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
第十九條?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過以下方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情況的監督:
(一)行政處罰的法制審核;
(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三)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四)辦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五)行政處罰結果公開;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并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相關人員按照本辦法和《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存在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嚴肅處理,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妒∽》亢统青l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晉建法字〔2017〕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