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27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23〕4號)有關要求,加快推進我省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改革,進一步降低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制度性交易成本,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現就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全面推廣應用保函(保險)通知如下:
一、明確投標保證金繳納方式。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招標投標交易擔保有關規定,接受銀行、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以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并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規范約定投標保證金金額或比例、收退時間等,明確載明同時接受現金、銀行或工程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證保險等多種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
二、全面推廣以保函(保險)方式繳納保證金。積極推廣以保函(保險)等非現金交易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現金或者非現金擔保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投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可以自行選擇交易擔保方式,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投標人、中標人指定出具保函(保險)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
三、鼓勵使用電子保函繳納保證金。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在我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推廣應用電子保函的有關要求,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陸續開通電子保函辦理服務,構建起覆蓋全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的電子保函第三方服務體系。鼓勵投標人通過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電子保函服務平臺、各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在線辦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電子保函(保險),各級各類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要積極為經營主體提供電子保函業務辦理相關咨詢服務。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通過通道辦理的電子保函(保險)。
四、充分保障各方主體的自主權。招標人有依法收取投標保證金的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對于投標人以保函(保險)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保函(保險)出具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控,為投標人提供可驗真、可追溯的保函(保險),切實保證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利益。鼓勵各類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中標人簡化交易擔保辦理流程、降低服務手續費用。
五、加強對依法必招項目交易擔保的監督管理。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監管,加大對不按規定收取和退還保證金、限制保證金繳納方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保障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六、定期開展保證金清理工作。各市在本行政區域、各有關單位和企業在本單位內部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每年第一季度組織開展一次保證金清理工作,及時清退應退未退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政府部門網站、單位和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各市請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保證金的清理工作,并將保證金清退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