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曉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下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要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40元,發放時間為6、7、8三個月。”省人社廳7月4日就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者權益保障有關工作下發通知,要求嚴格落實高溫津貼待遇。
按照要求,用人單位是防暑降溫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適當增加勞動者休息時間和輪換班次,對出現中暑等癥狀的勞動者應立即采取相應救治措施,必要時及時送醫治療。在高溫天氣戶外工作場所或高溫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防暑降溫設備設施,為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防暑降溫飲料、保健用品等,努力營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根據相關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各市要引導平臺企業與用工合作企業對高溫天氣下接單的戶外勞動者給予適當補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下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要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40元,發放時間為6、7、8三個月。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嚴禁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