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社廳等三部門聯合發文
優化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
7月5日,記者從山西省人社廳獲悉,省人社廳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共同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為人力資源供給者(勞動者、人才)與需求方(用人、用工單位)相互選擇提供中介服務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是經營性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統稱。
《通知》聚焦服務機構管理權限、經營范圍及準入管理、行政許可申請、人力資源服務備案、重要事項變更、行為規范、機構培育、監督管理、其他事宜等9個方面,進一步創新思路舉措,加大改革力度,降低準入門檻,減少申報材料,簡化工作流程,壓縮辦理時限,規范日常管理。
比如,在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方面,壓縮了申報材料和申報流程,取消了90平方米經營場所和3名持證人員限制,增加了告知承諾制申領方式,明確了許可證遺失或損毀后補證程序,同時完善了審批與監管的銜接鏈條。在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方面,全省規范了備案材料及流程,統一了備案憑證,壓縮了辦理時限。(記者 武佳)
晉人社廳發〔2024〕34 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省綜改示范區管委會:
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進一步激發人力資源經營主體活力,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深化“放管服”工作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權限
本通知所稱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主要指在各級經營主體登記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機構可以參照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并按照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管。
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的,向具有審批權限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企業住所在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的,向綜改示范區管委會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的,向具有管理權限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企業住所在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的,向綜改示范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由綜改示范區管委會進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中央單位在我省設立的服務機構(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服務機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許可、備案,并實施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從其規定。
二、進一步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范圍及準入管理
(一)經營范圍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職業中介活動。指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包括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組織開展招聘會、開展網絡招聘服務、開展高級人才尋訪(獵頭)等;
2.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
3.就業和創業指導;
4.人力資源管理咨詢;
5.人力資源測評;
6.人力資源培訓;
7.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二)準入管理
1.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服務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所包含的單項或多項服務的,應當在經營主體登記辦理完畢后,依法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其中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平臺內自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方式,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的求職、招聘服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2.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備案。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誠信信用或服務能力等級高的服務機構應當優先承接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3.其他管理要求。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從其規定。
三、進一步嚴格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申請方式
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可按照一般方式或者告知承諾制方式依法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許可。按照一般方式申請行政許可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服務機構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按照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許可,且經營主體符合告知承諾制條件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予以核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推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行政許可申請條件
1.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3.有3名及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一般方式申請行政許可
(1)設立申請書。內容主要包括成立服務機構的可行性、服務宗旨、服務范圍、籌建情況等;
(2)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機構章程是記載服務機構組織規范及行為準則的法律文件,其內容應載明: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等其他事項。同時,章程中應有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此外,服務機構設立時應當制定有關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業務程序規范等方面的完備的管理制度;
(3)服務機構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主要包括專職工作人員勞動合同復印件、基本簡歷;
(5)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6)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涉及電信經營業務的,還應當提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上述材料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可以獲得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政務信息共享獲取。
2.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行政許可
服務機構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許可的,只需提交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書和承諾書,承諾書要明確說明其具有一般方式申請時所需的必要材料。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行政許可辦理流程
1.受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2.審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符合條件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批部門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可按照管理權限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提交補證申請及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補辦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四、認真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備案工作
服務機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人力資源服務(不含職業中介活動、勞務派遣服務)”的,可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備案業務,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備案。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的,可參照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備案程序辦理。
(一)業務備案申請材料
1.備案申請。應當載明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務范圍等服務機構基本情況和擬申請備案的業務等內容。開展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需提供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類材料。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業務備案辦理流程
1.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2.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備案材料齊全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全的,應當當場或電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事項。
五、積極做好服務機構重要事項的變更服務
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主體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將審批結果10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服務機構跨管轄區域變更住所的,應當自經營主體變更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遷入地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審批結果10個工作日內抄送遷入地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換發或者收回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備案憑證。
(一)重要事項變更的申請材料
1.變更申請書(或注銷申請書);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重要事項變更的辦理流程
1.受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2.審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予以核準,及時換發或注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作出不予核準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服務機構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經營主體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到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到,納入監管范圍。報到時需攜帶書面報告、分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總公司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備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各級經營主體登記部門應當在服務機構分公司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信息抄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六、嚴格遵守服務機構經營活動行為規范
服務機構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既包括適用于所有服務機構服務活動的通用性規范,又包括適用于某些特定服務活動的專門性規范。
(一)通用性規范
1.服務機構不得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及備案憑證;不得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和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得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不得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不得介紹用人單位、勞動者從事違法活動;不得以欺詐、暴力、脅迫等方式開展相關服務活動;不得以開展相關服務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社會保險待遇;不得發布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不得向個人收取押金、變相收取押金、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體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
2.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并保存至少2年以上,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機構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平臺上發布的招聘信息和服務信息應當自服務完成之日起記錄和保存3年以上,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3.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事項。其中:監督機關(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電話應公示本級和上級監督電話。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或開展備案業務的,還應當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憑證。
4.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監測預警等機制,不得泄露、篡改、損毀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個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盜取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收集的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勞動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舉報投訴。服務機構發現用人單位、與其合作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虛假招聘等違法活動的,應當保存有關記錄、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有關服務,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服務機構應當公平競爭,不得擾亂人力資源市場價格秩序,不得采取壟斷、不正當競爭等手段開展服務活動。
(二)專門性規范
1.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的,應當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將相關審查材料存檔備核。
2.服務機構應當對其發布的求職招聘信息標注有效期限或及時更新。
3.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或者自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培訓的,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參訓人員身心健康或者誘騙財物。
4.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舉辦網絡招聘會,還應當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網絡招聘系統和用戶信息安全。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的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名義開展職業中介活動,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在業務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6.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管理、開發、配置等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不得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名義開展勞務派遣活動,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7.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網絡安全、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
8.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黨群組織建設規范
在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在服務機構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服務機構應當為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七、加快推進服務機構培育工作
(一)服務機構誠信建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力資源經營主體在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權利,追求自己的利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把用人單位、個人和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定期開展信息公開、誠信服務公示和誠信服務掛牌等活動,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促進經營主體誠信守法,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不斷提升服務機構誠信服務、優質服務水平。
(二)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人力資源服務標準,是人力資源服務業統一的技術要求,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的發展要強化標準化建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已出臺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加強服務機構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范、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對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予以規范的,可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地方標準。
(三)服務機構能力指數建設。能力指數是通過對服務機構的能力要素量化打分,考量服務機構服務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參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全國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能力指數》,對影響服務機構自身和能夠充分體現其質量和水平的服務場所、從業人員、服務項目、設施設備、服務環境、規章制度等諸多能力要素量化評定,形成服務機構服務能力指數總體評價,定期向社會公開,促進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質量與服務水平。
(四)服務機構行業自律建設。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是以自愿形式組成的避免不正當競爭、維護服務行業共同利益的社會團體,是政府和企業的橋梁和紐帶。對推動政府職能真正轉變,實現行業自律,推進經濟繁榮、社會進步,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培育發展人力資源行業協會,引導行業協會發揮為服務機構服務、咨詢、溝通、監督、自律、協調的作用,實現人力資源服務行業自我調節、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八、進一步強化服務機構監督管理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要貫徹審慎監管、包容監管、柔性監管等新興管理理念。要充分運用機構承諾、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信息公示、信用監管等監管方式。要從過去主要依靠事前審批和事后處罰逐漸轉變為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要健全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及時受理舉報事件。要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定期不定期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清理整頓,重點打擊“黑中介”、虛假招聘等侵害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打造更加公平公正的人力資源市場競爭環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一)服務機構經營情況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間,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上年度經營情況年度報告并進行自主公示(省內服務機構在省內設立的分公司統一歸口由總公司開展年度報告,不再單獨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4月初依法統一公示年度報告有關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年度報告程序如下:
1、總結自查
服務機構要認真開展總結自查,梳理和分析本單位各項業務工作,主要包括服務機構基本情況、人力資源服務情況、受到行政處罰情況等內容。
2、自主公示
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九條、十條等相關規定要求,通過本機構門戶網站或主要辦公場所自主公示相關內容。自主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3、提交報告
服務機構在自主公示期滿后,向具有管理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山西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報告書》,主要包括上年度工作自查總結、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設立情況、業務開展情況、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及備案情況、營業收入情況、自主公示情況等。
4、匯總審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件后,對服務機構年度報告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對按要求及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自主公示、且管理服務規范的機構,確認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備案憑證延續有效;對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拒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存在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將依法依規做出相應處理。
5、統一公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服務機構年度報告后,通過門戶網站等平臺進行統一公示,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并根據監督舉報情況進行核查。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聯系方式、設立分支機構、網站網址以及行政許可申請和備案及其變更情況、行政處罰等年度報告有關內容。年度報告其他有關內容根據服務機構意向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6、書面抄送
服務機構年度報告統一公示結束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報告公示結果書面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
7.集中公布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省綜改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在5月15日前將公示結果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通過門戶網站面向社會集中公布。
(二)對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告知承諾事項的監督管理
服務機構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審批部門抄送的準予行政許可申請文件后3個月內,進入服務機構檢查承諾事項,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服務機構未履行承諾事項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60天。逾期仍未履行承諾事項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并在10個工作日函告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
(三)對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方式主要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信息公示、年度報告、信用監管等多種方式為輔。
1.監督檢查方式
人力資源市場監督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
2.監督檢查措施
人力資源市場監督檢查主要措施有:
(1)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2)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3)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3.信用信息公示
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九、其他事宜
根據人社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服務機構依法取得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長期有效。按照《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22〕103號)要求,請各地結合許可期滿換證、重要事項變更、年度報告公示等工作,換發新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2024年年底前換發完畢,舊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逾期廢止。
本通知自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同時《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切實做好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33號)廢止。
各地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審管銜接工作中好的制度和做法,可繼續保留執行。
附件:1.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備案表
2.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備案回執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