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體育發展條例
(2024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四號)
《山西省體育發展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體育發展工作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體育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全民健身戰略,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促進競技體育和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發展工作的領導,將體育發展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其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體育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發展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結合各自實際,針對不同群體成員開展體育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科技與信息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提供體育賽事信息、全民健身指導、公民體質監測、場地設施預約等線上綜合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掘、整理、保護、推廣和創新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項目,弘揚傳統體育文化。
第八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體育發展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技成果。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體育文化宣傳,普及體育知識,發布體育活動信息。
第十條 對在體育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布局,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鼓勵開展體醫結合的健康服務與疾病管理,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疾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監測和調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工間(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幫助下,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社區老年人多功能體育場地,整合體育設施與養老服務設施功能,為老年人提供健身指導、身體機能訓練、運動干預等運動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支持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組織開展適合殘疾人的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開展指導、管理和監督。
鼓勵和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向公眾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
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為村和社區配備相應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或者體育工作人員,推動和組織開展經常性、群眾性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體育企業、各類體育俱樂部、民間健身團隊等體育組織,依法向公眾提供公共體育服務,推動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少年體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推動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時,組織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參加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幫助學生掌握一至兩項運動技能。
幼兒園和托育機構應當為幼兒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體育器材等,開展符合幼兒特點的體育活動,保證幼兒室外活動時間和質量。
第二十條 鼓勵高等學校建設高水平運動隊。高等學校可以通過學分制、延長學制、個性化授課、補課等方式,為高水平運動員完成學業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高水平運動隊在訓練、競賽、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將高水平運動員納入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序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運動學校和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設,建立人才選拔輸送機制,培養優秀競技體育后備人才。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體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全省青少年體育賽事,建立健全小學、初中、高中、大學的四級青少年體育賽事體系,完善各級體育競賽制度,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體育品牌賽事活動。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審、教學科研成果評定、培訓交流、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其他學科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學??梢栽O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專崗專用,納入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學校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納入本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和評估指標體系,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學校教育質量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競賽、訓練和培訓體系,支持學校成立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引導學生積極參與體育技能培訓和競賽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工作。
第二十八條 鼓勵體育社會組織免費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體育培訓和教練服務。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點和優勢,優化競技體育項目結構和布局,保持優勢項目,提升潛優勢項目,挖掘新興項目,促進競技體育發展。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運動員的培養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選拔標準和程序,擇優選拔運動員和組建運動隊,并公示選拔結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優秀運動員在落戶、升學、就業、退役安置、醫療保健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招收、培養、引進,建立和完善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和輸送機制。
第三十三條 支持社會資本依法開辦各類運動康復機構,為競技體育提供體能、康復、科研、心理、營養等運動訓練復合型保障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退役運動員進入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和培訓,引導和推介退役運動員參加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活動,幫助退役運動員實現就業、創業。
學校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第五章 體育產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培育體育產業新業態,優化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完善體育產業體系,推動體育與健康、文化、旅游、養老、教育、科技、農業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發展健身休閑、競賽表演、場館服務、體育培訓等體育服務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當地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傳統產業等優勢,推動區域特色體育產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體育消費促進政策,拓展和引導體育健身、體育賽事、體育旅游等領域消費。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規范和引導體育產業園區、體育運動類特色小鎮、體育商業綜合體等建設,促進體育產業集聚發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體育產業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全民健身、建設體育場地設施、開發體育產品、開展體育項目經營、組建職業俱樂部、開發賽事資源等方式,投資體育產業。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產品,服務體育產業發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益性、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申辦、承辦全國性、國際性重要體育賽事,打造體育賽事品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舉辦不少于五項單項體育賽事和一次綜合性運動會。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商業性、群眾性體育賽事。
第六章 體育組織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完善體育組織的相關標準、運行規范,促進體育組織規范發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體育總會、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以及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等協會建設。
第四十三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管,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體育組織建設,支持發展社區健身組織、健身站點等各類自治性體育組織。
第七章 體育場地設施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盤活城市空閑土地、用好公益性用地、倡導土地復合利用、支持租賃用地等方式,保障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用地。
第四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并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由其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社會力量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由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捐贈的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維護、管理等制度,在醒目位置標明場地設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保證場地設施的完好,定期對場地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對于損壞或者超出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更換,確保公眾安全。
第四十八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全年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天數不得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時間不得少于三十五小時。公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時間不得少于八小時。
鼓勵國家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對自有體育場地設施進行社會通道改造,向公眾開放。學校在假期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九條 鼓勵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等資源,規劃建設農村公共健身場地、體育指導站點。
撤并的農村中小學校閑置體育場地設施,可以用于農村居民健身活動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充分利用,保障農村居民健身活動。
第五十條 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急救安全保障,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和具備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員。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及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經批準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重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小于原有規模。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賽事、體育經營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賽事、體育經營、學校體育等活動的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體育場館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措施,保障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
第五十四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按照國家公布的目錄進行認定。
第五十五條 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藥品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興奮劑問題實施綜合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反興奮劑機構、體育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加強對體育產業發展、體育設施建設、體育人才選拔等重大事項的監管,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做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主管事項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體育執法機制,可以采取委托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體育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