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
國發〔2023〕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積極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提高投資促進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充分發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貢獻。
二、提高利用外資質量
(一)加大重點領域引進外資力度。支持外商投資在華設立研發中心,與國內企業聯合開展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應用,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承擔重大科研攻關項目。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加快生物醫藥領域外商投資項目落地投產,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在境內開展境外已上市細胞和基因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優化已上市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藥品上市注冊申請的申報程序。支持先進制造、現代服務、數字經濟等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與各類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二)發揮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范引領帶動作用。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加大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范先行先試力度。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股權及相關實體資產組合式質押融資,支持規范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有序增加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地區。穩妥增加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不含網絡出版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開放試點地區。
(三)拓寬吸引外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地區總部,相關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深入實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投資試點,建立健全QFLP外匯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幣直接開展境內相關投資。
(四)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梯度轉移。依托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新區、國家級開發區等各類開放平臺,鼓勵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沿邊地區探索通過產值、利益等分享機制,結對開展產業轉移協作。對在中國境內進行整體性梯度轉移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原所在地區已取得的海關信用等級實施監督。
(五)完善外資項目建設推進機制。健全重大和重點外資項目工作專班機制,加強要素支撐、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推動外資項目早簽約、早落地、早開工、早投產。出臺促進綠色電力消費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更多參與綠證交易和跨省跨區綠色電力交易。
三、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盡快出臺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中國境內生產”的具體標準。研究創新合作采購方式,通過首購訂購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創新研發全球領先產品。推動加快修訂政府采購法。開展保障經營主體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專項檢查,依法查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適時通報典型案例。外商投資企業如認為政府采購活動使其權益受到損害,可依規提起質疑和投訴,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法受理并公平處理。
(七)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推進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保障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依法平等參加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標準制定工作。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自行制定或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開展標準化服務。在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范地區推進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
(八)確保外商投資企業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出臺的支持產業發展、擴大內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領域外,不得通過限定品牌或以外資品牌為由排斥或歧視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產品和服務,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產品和服務享受政策設置額外條件。
四、持續加強外商投資保護
(九)健全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機制。完善國際投資爭端應對工作機制,壓實主體責任,強化爭端預防,妥善處理國際投資爭端。堅決打擊通過網絡發布、傳播虛假不實和侵權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惡意炒作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相關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建立健全省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工作機制,推動解決涉及多部門事項或政策性、制度性問題。
(十)強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完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加大行政裁決執行力度。支持各地區依托展會知識產權工作站,受理參展產品版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申請,提供有效預防侵權措施。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參加采購活動須自主承諾不存在違反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的情形。對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產品,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會商,依法依規開展采購活動;對經知識產權部門行政裁決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專利侵權的產品,及時采取不予采購、取消中選資格等措施。
(十一)加大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力度。堅決打擊侵犯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行為,針對跨區域、鏈條化侵權違法行為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健全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依法加快辦理進度,建立完善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機制,適當簡化程序性要求。
(十二)規范涉外經貿政策法規制定。制定各類涉外經貿政策措施應注重增強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依法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新出臺政策措施應合理設置過渡期。
五、提高投資運營便利化水平
(十三)優化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員工停居留政策。持續優化入出境政策措施,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高管、技術人員本人及家屬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指導我駐重點引資國家或地區使領館繼續為跨國公司高管申請簽證提供便利,通過駐外經商機構及時宣介我入境政策。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聘雇并推薦的外籍高級管理、技術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務、醫療保障、互聯網支付等場景應用便利度。
(十四)探索便利化的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管理機制。落實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要求,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建立綠色通道,高效開展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促進數據安全有序自由流動。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粵港澳大灣區等地在實施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等制度過程中,試點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動的一般數據清單,建設服務平臺,提供數據跨境流動合規服務。
(十五)統籌優化涉外商投資企業執法檢查。統籌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信用風險低的外商投資企業進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統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涉企執法檢查事項,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十六)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圓桌會議制度。各級重大和重點外資項目工作專班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簽約、建設、投產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好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簽證工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關稅減免政策提供便利。
六、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十七)強化外商投資促進資金保障。通過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加大對外資標志性項目的支持力度,促進項目盡快落地實施。完善地方各級政府外商投資促進資金使用,加大重點產業鏈引資服務力度。支持各地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重點跨國公司的投資項目給予支持。
(十八)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落實外國投資者境內取得利潤再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加大宣傳輔導力度,指導地方各級商務、稅務等部門細化政策適用范圍、申報材料、辦理程序,做好具體實施工作。
(十九)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輔導幫助外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指導幫助外資研發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和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十)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鼓勵發展領域。支持各地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符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實施配套獎勵措施。做好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工作有關配套政策措施落實。
七、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方式
(二十一)健全引資工作機制。開展“投資中國年”系列活動,持續打造“投資中國”品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服務地方開展外商投資促進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與相關國家或地區建立投資促進合作機制,采取多種形式構建投資促進平臺。鼓勵各地區探索對外商投資促進部門和團隊的非公務員、非事業編制崗位實行更加有效靈活的用人機制和薪酬制度,通過跨地區跨層級跨部門調劑等方式,加強外商投資促進人員配備,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資促進工作體系,推動形成政府、引資機構、商協會、中介機構、產業鏈龍頭企業等多方參與、靈活高效的外商投資促進協調聯動機制。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資促進工作。支持各地區投資促進團組常態化赴境外開展招商引資、參會參展等活動,邀請外商來華投資洽談。對重大和重點外資項目,按工作需要為項目相關外方人員簽發多次往返商務簽證。
(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資促進渠道。加強我使領館與駐在國家或地區重點企業的聯系,宣介中國投資機遇。支持各地區加強與商務部、中國貿促會駐外經貿和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更好發揮本地區設立在境外的投資促進機構(代表處)作用,強化與境外經貿和投資促進機構的聯系合作。
(二十四)優化外商投資促進評價。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促進成效評價體系,注重引資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防止簡單以引資規模和實際到資金額統計數據作為考核和相關企業、人員獎懲的依據,切實防止外商投資促進“注水”造假和惡性競爭行為。
八、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做好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工作,全力實現利用外資促穩提質目標。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出臺配套舉措,增強政策協同效應。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指導協調,做好政策宣介,及時落實政策措施,為外國投資者營造更加優化的投資環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資信心。
國務院
2023年7月25日
(本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