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一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9日
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增強監督實效,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下列經濟工作開展監督:
(一)黨中央和省委經濟工作重要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經濟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關決議、決定的執行以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編制、執行和調整;
(四)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以及決算;
(五)審計查出問題整改;
(六)國有資產管理;
(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八)地方金融工作;
(九)重大經濟事項和重大工程項目;
(十)其他重要經濟工作。
四、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送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其中應當報告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說明和解釋;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和本年度省級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成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關于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符合黨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符合中央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特別是資源、財力、環境實際支撐能力,符合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推動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應當符合完善體制機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并與主要目標相匹配。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進行審查,并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二)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審查結果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全體代表并向社會公布。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七月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整理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后三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征求財政經濟委員會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九、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前,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調研,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部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情況的匯報,了解掌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結合上半年經濟運行分析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分析報告。
十、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應當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中央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度安排;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參照本決定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聽取調研工作情況的報告,并將調研報告送有關方面研究參考,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具體組織工作,擬定調研工作方案,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匯總集成調研成果。
十二、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二)關于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及其編制情況的說明,其中應當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作出說明和解釋;
(三)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總結評估報告;
(四)關于重大工程項目的安排;
(五)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
(二)本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和省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未來五年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情、省情和發展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國家和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四、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財政經濟委員會。
十五、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第三年下半年,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的同時,可以選擇若干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進行同步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參照本決定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十六、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的監督重點是:
(一)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應當符合黨中央和省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貫徹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五年規劃綱要進度安排;
(三)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完成。
十七、省人民政府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偨Y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
(三)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五)相關意見建議。
十八、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有關重要政策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特殊情況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國家發展規劃調整的;
(四)國家和省發展戰略、發展布局進行重大調整的;
(五)經過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
(六)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十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二十、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省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或者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送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的重點是: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指標和任務及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完成調整后的指標和任務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調整方案是否可行的評價;
(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調整方案的建議;
(三)對執行調整方案的意見建議。
二十一、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每季度對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并在每年七月、十二月或者次年一月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議,可以邀請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代表和專家學者參加,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上半年、全年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對經濟形勢進行分析研究,就做好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因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況可能對經濟運行造成重大影響時,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召開專題經濟形勢分析會議。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信、財政、統計等部門應當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經濟運行情況等數據材料,配合開展經濟運行監督工作。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加強對全省重大經濟事項的監督,重點關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加快資源型經濟轉型、深化能源革命綜合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科技創新、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發展壯大民營經濟、堅持綠色低碳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共同富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或者作出決議。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做好相關工作。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經濟工作監督的部門聯絡員機制,加強溝通協調,督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推進落實工作。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作出說明: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有關重要政策作出重大調整;
(二)涉及國家經濟安全、本省發展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臺前;
(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發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報告的重大經濟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草案),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將有關意見建議轉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四、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省級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前款所述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工程項目和本決定第二十四條所述的省級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等,根據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進行審議,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前款所述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七月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上半年省級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投資規模、重點投資領域的項目建設情況及投資計劃執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監督,重點監督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區域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情況,適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運行數據和相關材料。中央駐晉金融監管機構應當配合支持監督工作。
對于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滿意度測評、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的監督。對在監督過程中收到的有關問題,轉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召開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運用民主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聘請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委托第三方評估,利用大數據技術等,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智庫建設,完善篩選、動態調整以及激勵機制,為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提供支撐。財政經濟委員會組建人大財經工作咨詢專家庫。
二十八、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跟蹤監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并及時反饋。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經濟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批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將結果報告常務委員會。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加強代表培訓,認真聽取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主動回應群眾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充分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本決定所列其他事項的監督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代表。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本部門有關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三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三十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監督等相關工作,依照《山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四、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可以參照本決定執行,也可以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