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是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機構同時組織辦理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應訴事項。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上級行政復議機構對下級行政復議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行政復議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參加統一職前培訓。
國務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復議人員工作規范,加強對行政復議人員的業務考核和管理。
第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確保行政復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提高行政復議人員專業素質,根據工作需要保障辦案場所、裝備等設施。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復議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參加行政復議,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九條 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