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2023〕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兜牢民生底線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進一步暢通公益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渠道,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現就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效銜接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救助和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探索構建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效銜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信息共享,推進融合發展,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幫扶協調配合、資源統籌、優勢互補、融合高效的新格局,合力解決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完善政府救助和慈善幫扶銜接工作機制。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與公益慈善力量合作,吸引更多公益慈善資源參與社會救助。要建立完善與公益慈善力量協調工作機制,全面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在政策、對象、信息、資源等方面的有效銜接。要及時與慈善組織溝通會商,通報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情況,分析研判工作形勢,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促進救助需求與公益慈善力量精準對接,更好滿足困難群眾多層次、多樣化、差異性救助需求。
(二)加強政府救助和慈善幫扶對象銜接。對暫不符合政府救助條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群眾,各地民政部門可積極尋找公益慈善資源,在征得困難群眾同意的前提下,向相關慈善組織提供有關信息,爭取慈善幫扶。對于民政部門轉介的對象,慈善組織可以簡化程序,根據其困難情形、困難程度等,及時予以幫扶。慈善組織發現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條件但未獲得相應救助的困難群眾,可及時告知當地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協助提出救助申請。
(三)加強政府救助和慈善幫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機制。依托全國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等業務信息系統,匯聚困難群眾救助幫扶需求及其接受政府救助和慈善幫扶的相關信息。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建立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救助信息對接服務平臺,實現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促進公益慈善資源合理配置,提升慈善幫扶成效。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民政服務站(原社工站)等在發現救助需求、鏈接慈善資源、促進供需對接中的積極作用,為公益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精準高效幫扶困難群眾提供有力支撐。
(四)創新公益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途徑方法。各地民政部門要動員引導慈善組織依據章程、業務范圍和自身專長優勢,針對困難群眾實際需求設立慈善項目,不斷提高慈善幫扶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鼓勵發達地區慈善組織對困難群眾多、公益慈善力量薄弱的中西部地區,特別是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等開展點對點的慈善幫扶。積極創新慈善幫扶方式,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在加大物質幫扶力度的同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慈善組織有針對性地提供訪視照料、心理慰藉、康復訓練、能力提升等服務。大力發展互聯網慈善,不斷拓寬資金籌集渠道。注重發揮慈善聯合會、慈善會等行業性、樞紐型社會組織在培育慈善項目、協調慈善資源、引導慈善行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倡導慈善組織創新工作方式,有序開展幫扶活動。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主題宣傳活動期間,各地民政部門要鼓勵支持慈善組織圍繞社會救助主題策劃開展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慈善幫扶活動,打造一批面向困難群眾的特色慈善活動和品牌項目。引導慈善組織積極參與重大活動或者重要節假日期間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有關工作。
(五)加強公益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激勵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公益創投、補貼獎勵、提供場所、減免費用等多種方式,支持慈善組織的啟動成立和初期運行。慈善組織開展的救助幫扶類慈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費用減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支持慈善組織發展。對在社會救助領域作出突出貢獻、具有良好社會影響力的慈善組織等公益慈善力量以及具有創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項目,通過“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社會救助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等方式給予激勵褒揚,并對相關慈善組織在等級評估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效銜接作為推動社會救助和公益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點工作,充分發揮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作用,加強與紅十字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經費支持力度,在建立專項基金、建設信息共享平臺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鼓勵引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設立社會救助專項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
(二)加強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慈善組織等公益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加大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力度,提升慈善幫扶能力。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嚴防以權謀私、優親厚友等違規違紀問題發生。慈善組織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按照規定公開救助幫扶類慈善項目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宣傳中華民族樂善好施、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和誠信友愛、互幫互助的公益慈善理念,營造濃厚慈善社會氛圍,總結推廣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合力解決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鼓勵引導公益慈善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民政部將開展公益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典型案例征集活動,選樹一批社會救助領域的優秀慈善組織、品牌慈善項目,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本意見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民 政 部 ?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