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6日電 礦山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是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
(一)嚴格災害嚴重煤礦安全準入。停止新建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新建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原則上應按采煤、掘進智能化設計。
(二)嚴格非煤礦山源頭管控。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學合理設置礦山。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規定程度,相鄰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應滿足相關安全規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采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礦山設計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并確定實際生產建設規模,礦山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
(三)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等礦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由省級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規范,嚴格實質內容審查,不得僅對程序和形式進行審查。礦山開發沒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審批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二、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四)分類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且拒不整改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者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的礦山,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積極引導退出。
(五)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對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排尾作業、停用超過3年或者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應當及時閉庫治理并銷號。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應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銷號,不再作為尾礦庫進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礦。
(六)實施非煤礦山整合重組。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并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推動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以上不同開采主體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等企業整合重組,統一開采規劃、生產系統和安全管理。
(七)加快礦山升級改造。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和大型礦山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加快災害嚴重、高海拔等礦山智能化建設,打造一批自動化、智能化標桿礦山。地下礦山應當建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統。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采用充填采礦法,不能采用的應嚴格論證。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得有4個以上生產水平同時采礦。尾礦庫應當建立在線安全監測系統,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礦庫應當采用一次性建壩。
(八)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強化礦山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加強礦山重大災害預防與治理研究,組織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推進礦山信息化、智能化裝備和機器人研發及應用。實施一批礦山安全類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推進建設礦山安全領域全國重點實驗室。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九)健全礦山安全管理體系。礦山企業應當健全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嚴格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并實施分級管控,定期開展全員全覆蓋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實行閉環管理。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推動企業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質量,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在重大隱患消除前跟蹤監管,并監督整改銷號。對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重大隱患依然存在或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強化重大災害治理。礦山企業應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實施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害等重大災害分區管理、超前治理。將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納入安全檢測檢驗范圍,及時公示鑒定結果。規范煤礦生產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場及排土場邊坡高度大于100米的,應當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體積超過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穩定性專項評估。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每3年應進行一次質量檢測。
(十一)嚴格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完善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和監督機制。定期對取得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的在用設備設施開展安全可靠性檢驗。建立礦用安全設備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平臺,實行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規范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嚴禁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金屬非金屬地下基建礦山掘進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3家。大中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家,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1家,承包單位嚴禁轉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業項目。承包單位應當向項目部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力爭到2025年年底,生產礦山建立本單位采掘(剝)施工隊伍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
(十三)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停工停產整改的礦山應當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單班下井人數,同一作業地點控制在10人以內,并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后方可進行整改作業。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停工停產整改煤礦實施駐礦盯守,對其他停工停產礦山落實駐礦盯守或者巡查責任,并按規定進行復工復產驗收,因監督檢查不力,停工停產期間繼續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嚴肅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四)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礦山集中地區應當建立區域性礦山救援隊伍。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令能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范圍內所有人員。加強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和修訂。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尾礦庫“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演練。強化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遇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十五)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訓力度,及時研究解決礦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礦山企業總部應當加強下屬企業監督檢查,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到生產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嚴禁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推廣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
(十六)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涉礦中央企業總部和涉礦大中型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總監。地下礦山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所配備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災害嚴重礦山應當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
(十七)強化安全基礎管理。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繪制、更新相關圖紙,并報送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每年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嚴格井下勞動定員管理,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礦山企業或承包單位對欠薪應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五、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監察責任
(十八)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領導責任,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礦山安全重點市、縣黨政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深入礦山井下督促檢查。實行市級、縣級地方政府領導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九)落實礦山安全監管責任。各地區應當堅持明責知責、履責盡責,按照分級分類原則,明確省市縣三級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管轄權限,明確礦山和尾礦庫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建立部門聯合執法和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大力提高執法專業素養,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央企業所屬礦山安全監管應由市地級以上部門負責。尾礦庫“頭頂庫”、采深超800米或者單班下井人數超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等高風險礦山安全監管,原則上不得下放至縣級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在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中一體推進落實礦山安全生產各項要求。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
(二十)強化礦山安全國家監察。健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體制,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地方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統籌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保障體系建設,推動落實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完善技術支撐體系,健全國家礦山安全智能化監管監察系統。
六、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一)加強執法保障建設。推動修訂礦山安全法,制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加強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完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提高待遇保障。加強在線監控聯網和礦山安全綜合信息化平臺建設,強化執法裝備保障。
(二十二)強化安全監督檢查。礦山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嚴格檢查執法,嚴禁以罰代管、罰而不管。推動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生產案件移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發現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加強礦山領域安全評價、設計、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監理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建立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公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違法違規信息公示制度、聯合懲戒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對發現重大隱患不處理處罰或跟蹤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二十三)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對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重大及以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接到瞞報謊報事故舉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核查。發生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礦山,應當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
七、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四)健全保障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要統籌資金渠道,加強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信息化系統、智能化礦山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保障。應急管理部牽頭建立礦山安全協調推進機制,將本意見落實情況納入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內容。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確保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