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企業標準化水平,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標準的制定、公開以及企業標準化的促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標準是企業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第四條 企業標準化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創新驅動、質量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執行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標準化綱要、規劃、政策;實施和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反饋標準實施信息;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完善企業標準體系,引導員工自覺參與執行標準,對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持續改進標準的實施及相關標準化技術活動等。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制度,配備專兼職標準化人員,在生產、經營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標準化方法,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提升標準化能力,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據標準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鼓勵企業執行推薦性標準。
企業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沒有相關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第八條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和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鼓勵企業對標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基于創新技術成果和良好實踐經驗,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支撐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
第九條 企業標準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復審、廢止。
第十條 企業在制定標準時,需要參考或者引用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
參考或者引用國際標準和國內外標準的,應當符合版權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整合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源,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制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標準應當明確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引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沒有相應標準的,企業可以自行制定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企業自行制定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準確可靠。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企業標準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則進行編號。企業標準的編號依次由企業標準代號、企業代號、順序號、年份號組成。
企業標準代號為“Q”,企業代號可以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或者兩者兼用組成。
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以企業標準形式各自編號、發布。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另有規定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其采用的包裝標準。
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
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對有關企業標準予以廢止。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鼓勵企業構建技術、專利、標準聯動創新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參加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價,向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機構反饋標準實施信息。
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當對其制定的相關企業標準進行評估和更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鼓勵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樹立行業發展標桿。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推動擁有自主創新技術、先進技術、取得良好實施效益的企業標準成為行業的“領跑者”。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施標準融資增信制度。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建立支持企業標準創新的專項基金,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給予標準化水平高的企業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標準交易、標準質押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對照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持續開展對標達標活動,提高企業質量競爭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交流與合作,鼓勵企業參加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工作、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標準化專業技術服務工作,提升標準化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水平,服務企業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設標準化課程或者專業,加強企業標準化人才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完善標準化人才培養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對具有自主創新技術、起到引領示范作用、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標準獎勵力度。支持將先進企業標準納入科學技術獎勵范圍。
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依法對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特殊重點領域可以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監督檢查中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實信息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或者公告。
第三十條 企業未公開其提供產品和服務執行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三十一條 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該企業標準,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三十二條 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三十三條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開展標準制定、自我聲明公開等工作中存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發送警示函、約談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三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標準化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公布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