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建村規字〔2023〕136號
各市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應急廳
山西省教育廳
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商務廳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山西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
山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山西省電影局
2023年7月17日
(主動公開)
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部門指導監督責任,壓實房屋產權人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協同聯控、全鏈管控、閉環封控的工作體系,推動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態長效,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壓實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責任
(一)嚴格落實產權人主體責任。堅持產權人為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產權人和使用人安全責任。產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合理使用、盡責管理,協助、配合政府組織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鑒定、應急處置、隱患整治等活動,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二)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領導,統籌實施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并保障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經費。落實市縣房屋安全監管責任,充實城鎮房屋專業化管理力量,依托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綜合服務、鄉鎮自然資源等機構統籌農村房屋建設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承擔自建房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對行政區劃內自建房組織實施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積極協助做好自建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和山西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職責分工,落實各自行業監管范圍內安全監管責任,加強部門聯動,強化信息共享,依法依規協同做好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產權人(使用人)落實房屋安全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的閉環管理機制。
(四)嚴格落實排查人員工作責任。在經營性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查員、網格員、技術員,或通過政府購買方式委托的第三方排查人員,應當熟悉排查政策要求,熟練使用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信息歸集平臺,嚴格按照《自建房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暫行)》開展排查,準確錄入房屋信息,對排查發現的房屋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安全風險,同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管控工作。
二、加強既有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五)明確安全排查內容。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內容包括:建造年代、結構類型、結構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質和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履行法定建設程序的情況;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違法改擴建、擅自在頂部加高加層以及對地下空間進行開挖的情況;擅自改變使用用途,重點是將自建房改為酒店、飯店、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情況。
(六)組織定期開展自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產權人(使用人)定期對房屋開展安全自查,建立安全檢查臺賬,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積極推動基層“多網合一”網格化管理模式,將自建房安全納入村(社區)基本網格單元管理,由政府指定的網格員擔任村(社區)自建房安全管理員。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將自查結果報告所在地村(社區)自建房安全管理員。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房屋實際情況,確定自查周期,原則上,房齡超過30年的,一月自查一次;房齡在20至30年的,一季度自查一次;房齡在10至20年的,半年自查一次;房齡10年以內的,一年自查一次。
(七)加強房屋日常巡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房屋日常巡查機制,由規劃建設辦公室指定1-2名人員為鄉鎮(街道)自建房安全管理員,每季度對轄區內經營性自建房組織開展一次集中安全巡查;村(社區)自建房安全管理員不定期開展房屋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巡查發現的房屋隱患問題,安全管理員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八)強化特殊時期排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行政區劃內經營性自建房進行排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行政區劃內鑒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或可能會因災導致嚴重風險的經營性自建房及時進行巡查檢查,包括:發生爆炸、火災、沉降、垮塌、撞擊等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發生地震、洪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其他涉及自建房安全、需要進行排查的情形。
(九)加強排查力量建設??h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房屋安全排查技術支撐保障,建立排查隊伍,吸收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機構、行業企業技術人員和農村建筑工匠參與,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排查。應當定期對排查人員開展培訓,提升排查專業化能力和水平。
(十)嚴格落實管控措施??h級人民政府對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應當根據隱患情況,依法采取以下不同管控措施,包括:組織人員撤離;劃定警戒區,設置標志或者張貼標識;封鎖危險場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實行臨時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可能危及供水、供電、供氣安全的,水、電、氣供應企業可以依法中斷供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一)加強裝飾裝修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產權人(使用人)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性自建房裝飾裝修活動。經營性自建房裝飾裝修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十二)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指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以及改變使用用途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用火用電、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保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規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依法開展經營性自建房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依法對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性自建房辦理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依法做好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日常消防檢查和消防救援工作。
(十三)嚴格規范鑒定活動??h級人民政府在集中組織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中,應當指導行業部門選擇、聘用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對經營性自建房組織開展安全鑒定。檢測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鑒定流程實施鑒定,對鑒定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科學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不得以局部安全鑒定代替整棟房屋安全鑒定。對鑒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檢測鑒定機構應當將鑒定報告及時送達委托人(單位),并告知房屋產權人(使用人)。
(十四)明確安全鑒定范圍。對出現以下情況的經營性自建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檢測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包括:自查和日常巡查中發現存在明顯下沉、裂縫、傾斜、腐蝕等情形的經營性自建房;因洪澇、滑坡等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事故導致受損的經營性自建房;存在其他明顯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經營性自建房。擬改作經營用途的自建房應當進行安全鑒定。
(十五)強化鑒定機構監管。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檢測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督促檢測鑒定機構配備開展業務所必需的人員和設備。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鑒定報告真實性、準確性的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鑒定市場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檢測鑒定機構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六)嚴格隱患整治要求。對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使用人)必須采取管控措施,完成隱患整治,并由縣級組織開展驗收,在確認房屋結構安全、符合消防相關要求以及滿足營業前必需的條件后,方可營業。對排查發現結構存在坍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用,對經技術認定無法通過加固進行有效整治的,應當依法拆除,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對故意隱瞞房屋安全隱患、未取得鑒定合格證明用作經營、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等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七)細化分類整治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實施整治。對排查發現存在隱患和鑒定為C、D級的經營性自建房,應當建立隱患整治清單和整治臺賬,“一房一策”制定整改方案,合理采取除險加固、原址重建、避讓搬遷等措施,逐棟施策、分類整治、分級驗收、對賬銷號。
(十八)強化部門整治合力。對存在安全隱患、違法違規建設或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經營性自建房,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雙通知一報告”問題移送處置機制移送至縣級行業主管部門??h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接收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時反饋移送方。
(十九)積極探索支持政策。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符合地方實際的整治措施,結合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避讓搬遷等,因地制宜采取分類處置措施;探索建立自建房安全救助機制,對特殊困難家庭的自建房安全鑒定和隱患整治等費用進行補助。
(二十)規范整治竣工驗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驗收程序。隱患整治完成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鄉鎮(街道)負責人、村(社區)負責人、房屋產權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驗收,對照隱患清單和整治方案逐棟核查,合格后方可銷號。施工設計圖紙、影像資料、驗收記錄表等驗收資料應當進行存檔管理。
三、嚴格新增經營性自建房監管
(二十一)加強建設規劃管理。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鄉新建自建房應當依法辦理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2023年年底前實現農村經營性自建房規劃管理全覆蓋,2024年年底前實現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規劃應編盡編。位于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自建房,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要求。
(二十二)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城鄉新建自建房應當堅持科學選址布局,避讓地質災害危險區、洪澇災害頻發區、地下采空區和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必須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農業農村部門指導農村宅基地審核,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用地規劃,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按程序審批農村宅基地。
(二十三)規范建設施工管理。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新建自建房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專業設計圖紙或標準設計圖組織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農村新建自建房建設施工應當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h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購買設計、監理服務,對低層農村自建房建設活動提供免費監理服務和技術指導。建房人可以選用縣級提供的設計、監理服務,也可自行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和監理方。
(二十四)強化轉為經營用途監管。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市縣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嚴禁將違法違規建設的、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自建房用作經營,堅決杜絕新增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
(二十五)清查整治違法行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加大對違法建設和違規經營自建房的執法力度,強化監管執法保障,定期對一線執法人員開展培訓,提升基層監管執法能力和水平。市縣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依法嚴厲查處未取得用地、規劃、建設和經營等審批手續,擅自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封堵占用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實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要求等違法行為。
四、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二十六)健全完善法規制度。省級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工作職責,制定修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制度,強化督促指導,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出臺完善地方性法規,加快推進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設??h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強化經營性自建房排查、安全鑒定、整治驗收等相關標準落實。
(二十七)建立督導考核機制。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各成員單位和各市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各市縣應當建立部門聯合督導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督導和服務,對自建房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應當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應當約談相關負責人;對工作中失職失責的領導干部,應當嚴肅問責。
(二十八)建立省級信息系統。省級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全省統一的自建房綜合管理信息化建設,堅持長短結合,區分輕重緩急,采取總體規劃、分期建設的方式,深度融合全省自建房排查、審批、監管數據,建立全省自建房全量數據庫,整合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全生命周期監管各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流程,建立一棟一碼房屋管理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實現對全量住房的智慧監管。
(二十九)健全信息服務體系。市縣應當健全完善信息服務體系,依托自建房綜合管理平臺和政府門戶網站、部門政府網站,發布自建房建設、安全預警、經營使用等必要管理信息,提供政策法規、建房知識、農房建設通用圖集、農村建筑工匠名錄等信息,建立投訴舉報、自查上報、信息公開、信息查詢等通道,推動形成政府主導、產權人(使用人)主體、專業技術支撐、社會參與的協同治理體系。
(三十)開展管理制度試點。市縣應當積極探索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開展房屋定期體檢、房屋養老金和房屋質量保險三項制度試點,總結創新經驗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笆奈濉逼陂g,省級將選擇2~3個縣(市、區)開展試點,各市應當選擇1個縣(市、區)開展市級試點。
(三十一)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暢通舉報渠道,設置舉報電話、郵箱,明確受理時間、受理方式并予以公布,建立群眾舉報獎勵機制,鼓勵群眾提供違法線索。應當依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獎勵制度,對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本細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