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四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22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八條 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做好審議發言準備。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圍繞擬審議的議案和報告,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為審議、審查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經主任會議決定,下列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一)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
(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
(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
(四)本省選舉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根據會議議程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人士旁聽會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設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擬訂,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舉行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
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和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情況,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提高會議的信息化水平,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提供便利。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以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以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研究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案文本和說明提交常務委員會。本省地方性法規對相關議案提交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三條 提請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省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和省級決算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或者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相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說明后,召開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根據需要,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罷免案時,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如果組成人員意見分歧較大,主任會議可以決定該議案暫不交付表決。
第二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依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地方性法規案、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的提出和審議,依照《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審議,依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關于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關于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
(六)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情況的報告;
(七)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九)其他需要定期聽取的報告。
常務委員會每年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并聽取執法檢查報告。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報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五條 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所作的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決定采用口頭報告形式或者書面報告形式。
采用口頭報告形式的,由下列人員報告:
(一)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由其負責人到會報告,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二)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因特殊情況,主要負責人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到會報告;
(三)執法檢查組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到會報告,組長可以委托副組長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后,召開分組會議對報告進行審議,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議的報告不滿意意見較多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有關機關在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重新或者補充報告。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報告時提出的審議意見,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執行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的具體事項,依照《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三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案人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并由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提案人。
第四十五條 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四十六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撤回。
第六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審議內容,充分發表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再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一般不超過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列席會議的人員經會議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方可發言。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會議工作人員記錄,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后,編印會議簡報和存檔。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方式;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多數組成人員同意,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表決罷免案采用無記名方式。
第五十條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五十一條 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的法規和對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應當按照《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
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由報請批準的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公布。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任免名單,應當及時通過省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