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3〕7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需征收土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含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包括調查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及相關要求)等內容。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二、土地現狀調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填寫《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表》,參加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參與調查、清點、確認工作。對不能直接到場參加的,應當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對不能直接到場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經通知仍不到場參加的,由調查人員現場調查、清點后,保存相關現場調查影像資料,在《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表》中載明情況并共同簽字確認;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調查結束后,由組織土地現狀調查的單位書面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村、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日。征收鄉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調查工作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和相關權利人參與;涉及公告的,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調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及《山西省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審核規程》(晉人社廳發〔2019〕41號)要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調查,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重點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征收過程中和征收后對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以及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開展系統調查,科學預測、分析和評估,確定風險點,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有效規避、預防、控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要按照有關規定備案,作為決定申請征地的重要依據。
五、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的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及標準、安置對象及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六、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并通過征地信息公開網絡平臺或廣播、電視、報紙等渠道予以公開。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含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方式及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七、組織聽證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不含半數)以上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市、縣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組織召開聽證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聽證會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八、辦理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權利證書或權屬來源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九、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含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數不得低于應當簽訂協議數的90%,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
十、落實補償費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并足額預存,有關費用未足額預存到位的,不得組卷上報。
十一、征地報批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逐級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申報材料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包括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對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不服的復議權利、復議機關和復議期限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十三、實施土地征收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按我省有關規定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征收土地相關權利人,依法組織實施。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與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征收土地的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安置的標準、方式、金額、支付期限等,補償決定的依據以及理由,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內容。
十四、土地交付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交付土地。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五、產權變更
土地交付后,相關權利人應根據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將其不動產權證書交回土地征收部門,并配合申請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完成土地征收后,權利人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下達決定,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依囑托登記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不動產變更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重新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
十六、其他
本規定中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應以提供的能證明其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的不動產權證書或原有的合法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權屬證明為依據;不能提供相關證書的,應明確權屬,依法確認相關權利的合法性。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