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代表大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應當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不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 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代表應當出席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代表團請假,并由代表團書面報大會秘書處批準。
大會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九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或者范圍;
(四)確認新當選代表的代表資格;
(五)提出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十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公布開會的日期和建議議程,并通知代表。
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征求代表對擬提請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稿的意見,并在會議舉行前將工作報告印發代表。
臨時召開的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第十二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副團長。
團長召集代表團全體會議,主持和處理本代表團的工作。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主持代表小組會議,按照會議日程安排,組織代表進行審議和討論。
代表團采用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的方式審議議案和報告。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提請預備會議的事項,應當先提交各代表團審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實行等額選舉。選舉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器系統無法使用的,采用舉手方式。
根據需要,代表大會在會議期間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人選由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
除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五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依法確定由會議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的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提出會議選舉辦法草案,組織選舉和憲法宣誓;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本次會議的秘書長召集并主持,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若干主席團成員分別擔任每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
常務主席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對會議日程作必要調整;
(二)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和其他事項的審議意見,或者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還可以就重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建議向主席團報告;
(三)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召開全體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大會發言;
(四)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非經主席團或者常務主席會議決定,會議日程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人員名單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
第二十一條 根據需要,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秘書處和代表團可以設立發言人。
代表大會會議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二條 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推廣和運用信息技術,提高會議的信息化水平,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四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提出和處理的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可以并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并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準備交付大會表決的決議草案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團審議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認為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后審議決定,并報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依照《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根據需要,提出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向會議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并發表意見,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處理。
第三十四條 代表大會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報告的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
對工作報告中重要和專門性的問題,大會可以組織代表中的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進行專題審議。
大會可以結合審議工作報告,組織代表進行視察。
第三十五條 受主席團委托,大會秘書處可以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專題審議的情況,提出關于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后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并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本年度財政預算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一并印發會議,提交各代表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后印發代表。
受主席團委托,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提出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決議草案、關于財政預算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后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并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九條 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者代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推薦。
第四十一條 提名人、推薦候選人的主體應當書面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或者推薦理由印發代表。
第四十二條 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依法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并公布結果,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第四十三條 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換屆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四條 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代表大會會議上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代表大會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次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省長時,依照法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五條 代表大會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與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六條 代表大會舉行投票選舉前,主席團應當組織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正式候選人,在全體會議上與代表見面。
第四十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時,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四十八條 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省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九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要求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五十條 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決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應當報代表大會備案。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依法免去由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職務的決定,應當報代表大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
代表辭去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所擔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代表職務被罷免或者終止的,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代表大會通過后,應當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代表大會罷免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并可以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在主席團會議、代表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代表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代表團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六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復的要求,由主席團交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再次答復仍不滿意的,經主席團決定,在代表大會閉會兩個月內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并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根據答復的情況和代表的意見,常務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第五十七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發表意見時,提出的問題應當與原質詢的問題有關;如果提出的問題與原質詢的問題無關,應當提出新的質詢案。
第五十八條 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質詢案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七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五十九條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臨時要求發言的,應當經大會執行主席同意。
代表在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經大會執行主席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第六十條 主席團成員或者列席主席團會議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經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第六十一條 代表在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經本人同意,由大會秘書處通過簡報印發代表。
第六十二條 全體會議進行表決和選舉時,代表不進行大會發言。
第六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并需要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在進行表決的全體會議召開前,應當經過充分審議。
代表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見時,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就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中的部分條款、內容分別交付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或者由大會全體會議就該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大會全體會議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時,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四條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全體會議進行表決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器系統無法使用的,采用舉手方式。
第六十五條 預備會議、全體會議進行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會議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六條 工作報告在代表大會會議上未獲得批準的,提出該報告的機關應當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下次代表大會會議,或者根據代表大會的授權,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整改情況的報告在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仍未獲得批準的,提出該報告的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辭職。
第六十七條 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和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關于法規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應當及時在省主要新聞媒體、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山西人大網刊載。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