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辦發〔2024〕2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推動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應當嚴格土地用途管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實行一戶一宅。
第五條 按照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成員家庭依法享有申請農村宅基地的資格權。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七條 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原則,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根據農村人口數量和變化趨勢、宅基地現狀和使用標準等情況,為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
第八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村民新建住宅,應當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三章 申請審查
第十一條 村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計算,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申請的宅基地面積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二條 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當前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規定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成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三)現住房影響鄉村建設相關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四)因自然災害損毀或者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村民出賣、出租、贈與原住宅的;
(二)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三)整戶戶口雖已合法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戶多宅的;
(五)雖符合分戶條件,但當前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達到或者超過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三)家庭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選用的政府部門免費提供的通用房屋設計圖紙、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審核的圖紙,或者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圖紙。
第十六條 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本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村民申請、承諾書、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
第十七條 村級組織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完成審查,重點審查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建筑層高、外觀風貌等是否符合當地相關規定,是否征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第十八條 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負責人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村級組織應當做好檔案資料留存工作。
第十九條 未成立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依照上述程序辦理。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者宅基地申請等事項已由村級組織辦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級組織范圍內公示、村級組織審查后,由村級組織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審批驗收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等相關資源力量,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機構聯動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實行宅基地申請審查、批準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驗收“三到場”。
第二十一條 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和相關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后,應當安排鄉(鎮)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在15日內完成實地審查。經濟發展辦公室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建房圖紙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等,綜合各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審查意見,并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社會事務辦公室實地審查宅基地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公示、審查等。規劃建設辦公室實地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審查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區風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聯審結果進行審核,認為符合條件、材料完備的,應當在收到聯審結果后5日內完成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向申請人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同時,將審批情況書面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經聯審不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之日起至作出審批決定,原則上不超過20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用地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完成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五條 村民建房完成后應當及時申請驗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15日內組織實地驗收,檢查村民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設計圖紙、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驗收資料是否齊全等。未按批準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整改。屬于建新退舊的,將舊宅基地在90日內退還本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方予驗收。驗收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對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黨委或者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相關機構人員參加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宅基地審批管理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實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經費,保障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五公開”制度,主動公開村莊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宅基地動態巡查制度和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級組織應當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糾紛調解工作。
第三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超標、一戶多宅、未批先建、違規審批等歷史遺留問題,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時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政策,分類認定,結合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妥處理,逐步調整到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