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經省政府同意,《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的土地征收程序包括: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調查、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組織聽證、辦理補償登記、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等十余項。
其中,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環節,市、縣級政府確需征收土地,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含征收范圍、征收目的等內容。自擬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環節,市、縣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數不得低于應當簽訂協議數的90%。
實施土地征收環節,市、縣級政府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按我省有關規定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
土地交付后,相關權利人應根據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將其不動產權證書交回土地征收部門,并配合申請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 (何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