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從省人社廳傳來消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關于規范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關政策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2〕8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適用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從2023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
據了解,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時間和范圍為:從2023年1月1日起,對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調整的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2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2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32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2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7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
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標準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低于3164元的補足到3164元。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按上述標準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月生活護理費低于3219元、2757元、1931元的,分別補足到3219元、2757元、1931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9元。
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由原渠道解決。
其他事項
(一)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二)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按照《關于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3〕46號)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月基本養老金(含工傷保險補差部分)低于3164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到3164元。需補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單位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按月發放。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此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另外,通知要求,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工傷人員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親切關懷,關系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認真抓好落實,確保各項待遇于2023年12月底前發放到位,不得發生拖欠。(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