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參保單位,在甘中央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精神和批復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24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23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被征地農民等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1.4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月增加15元。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以本人2023年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9%;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同類人員202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9%。
(三)傾斜調整
1.2023年12月31日前,企業(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年滿70周歲至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企業(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按參保單位所在地確定的一至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地區類別分別增加1元、2元、3元、9元和14元。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本次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3337元的,調整到3337元。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參保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照省上統一規定落實調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及時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確保7月31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全部足額發放到位。發放結束后,請各地認真分析總結本地區待遇調整情況,填寫實施情況匯總表(見附件),形成書面報告,于8月10前報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負責匯總全省待遇調整情況并分析總結,書面報告于8月20日前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