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在湘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2024年1月1日起,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9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1.12元(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1年的記為1年),同時,以本人2023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再增加0.84%。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對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規定落實相關解困標準。
(六)已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同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中央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一)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信息系統中統一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下同),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后進行調整。按照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后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進行調整,待正式納入后再據實結算。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各地應抓緊在7月31日以前完成,并于8月10日前將本地區《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工作總結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政策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足額安排養老保險基金補助,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附件:1.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
2.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