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參加北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市退休人員202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經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2023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已辦理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手續的人員,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4元,對于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4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基本養老金在6813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月基本養老金在6813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其中,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在6813元以上的,按絕對額增加15元基本養老金后(不含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調整金額),低于6843(6813+30)元的,補足到6843元。
(四)退休人員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0.2%。
(五)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調整后本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六)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75元。
(七)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23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八)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照本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兩至三個半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放。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問題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二)民政部門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職人員按此通知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