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2024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和時間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3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在15年(含15年)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統一增加15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自第16年起,每滿1年每月增加1.6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3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以下簡稱統籌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下列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符合《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三、資金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系到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落實,要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的地區,將予以嚴肅問責,并按照政府責任分擔辦法規定,對造成當期缺口擴大的部分,由地方負責籌措資金彌補。要切實采取措施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在2024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聯系單位: 企業職工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