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中央駐青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24年1月1日起,對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統一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此次調整按國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1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1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22.5元。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22.5元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每月再增加1.5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正常計發的本人2023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待遇)的0.9%調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19元的按19元增加。
(三)傾斜調整
1.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員退休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二、三、四、五、六類的類別,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4元、6元、8元、10元、12元。
2.退休人員中,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四)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的調整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后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
三、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剩余部分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剩余部分由各級財政安排。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差額補助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做好政策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7月底前將新增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具體實施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調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財政局要及時進行總結,8月底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書面報告調整落實情況。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