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云南省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7日
云南省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施方案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范圍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2023年12月31日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
上述兩類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月增加34元。
(二)掛鉤調整:同時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1.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1%調整增加。
(三)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2023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未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2.對退休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0元,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0元,三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5元,一類地區和其他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以上標準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
四、資金渠道
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駐滇中央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照現行基本養老金保障渠道解決。
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州、市于2024年7月底前完成兌現工作,并按附件要求將調整兌現情況匯總后,于2024年8月15日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和省社會保險局(傳真:0871-67195815)。
附件:2024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