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發〔2024〕1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和兩部批復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等有關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并在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和城鎮超齡人員(不含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定額調整
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8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1.6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其中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退休人員以本人2023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0.6%。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三)適當傾斜
1.符合本通知調整范圍第(一)項第1、2目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2023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符合本通知調整范圍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退休人員增發高齡人員養老金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
各區縣(自治縣)社保經辦機構按本通知明確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保局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備案;各區縣(自治縣)社保經辦機構按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備案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