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中央在川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2024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和2023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并從2024年1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辦法和標準
調整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二)掛鉤調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掛鉤。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部分,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人2023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9%;與繳費年限掛鉤部分,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滿一年增加0.5元/月,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一年增加1.6元/月。
(三)適當傾斜調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對以下三類人員予以適當傾斜,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累加調整。退休人員的年齡,以干部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已確認記載的為準,計算至2023年12月31日。
1.高齡退休人員。
(1)年滿70周歲未滿80周歲的人員,每月增加25元;
(2)年滿80周歲未滿90周歲的人員,每月增加50元;
(3)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每月增加80元。
2.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在一類至六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的人員每月分別增加5元、12元、20元、30元、45元、6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的范圍,按原有關規定認定。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預算。
(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余額的,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照本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四)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規定
(一)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核定的年限為準,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員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時核定的工作年限為準。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落實并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由原單位暫行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后再進行結算。
(三)退休人員截至2024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的,不調整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暫不調整基本養老金。
五、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全省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切實采取措施,嚴格執行政策,加強輿論引導,規范經辦管理,確保2024年7月31日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調整基本養老金具體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如遇重大情況,要及時上報。各地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完成后,要在2024年8月10日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專報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總結。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