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重新編輯了聯合國大會創立以來78年的決議,一是補充78屆決議261-333號;二是重新按各屆決議順序排列;三是為79屆聯合國大會開始做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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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理
2024年9月19日22:04:46
第五十屆會議
議程項目84
大會決議
[根據特別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員會(第四委員會)的報告
(A/50/605)通過]
50/28. 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
A. 援助巴勒斯坦難民
大會,
回顧其1994年12月9日第49/35 A號決議和以往所有關于這個問題的決議,包括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號決議,
注意到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主任專員關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間的報告,1
歡迎以色列國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于1993年9月13日在華盛頓簽署《關于臨時自治安排的原則聲明》,2
又歡迎以色列國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于1995年9月28日在華盛頓簽署《關于西岸和加沙地帶的臨時協議》,
贊揚中東和平進程難民問題多邊工作組的工作,
1. 遺憾地注意到其第194(III)號決議第11段所規定的難民遣返或賠償尚未實現,因而難民情況仍然是令人關切的事項;
2. 對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主任專員及全體工作人員表示感謝,認識到工程處在現有資源的范圍內正在盡其所能,并對為援助難民做過寶貴工作的各專門機構和私人組織表示感謝;
3. 遺憾地注意到聯合國巴勒斯坦和解委員會未能找出使大會第194(III)號決議第11段的執行取得進展的方法,3 并請該委員會為執行該段的規定繼續努力,以及根據情況至遲于1996年9月1日前向大會提出報告;
4. 注意到自《 關于臨時自治安排的原則聲明》簽署以來工程處的和平執行方案取得了重大成就;
5. 吁請全體會員國迅速提供援助,以期促進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領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6. 注意到工程處總部遷往其任務地區方面迄今為止取得的進展,并請秘書長同主任專員協商,向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經費籌供問題工作組提交關于遷移問題的增訂計劃;
7. 重申關切如主任專員的報告所概述,工程處的財政情況仍然很嚴重;
8.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工程處面臨的結構性虧絀問題預示巴勒斯坦難民的生活條件幾乎肯定會下降,因此可能影響和平進程;
9. 吁請所有各國政府,作為緊急事項,盡量慷慨捐助以滿足工程處的預期需要,包括將總部遷往加沙的費用,并敦促非捐助國政府經常捐款,捐助國政府考慮增加它們的經常捐款;
10. 決定在不影響第194(III)號決議第11段規定的情況下將工程處的任務期限延長到1999年6月30日。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體會議
B. 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
經費籌供問題工作組
大會,
回顧其1970年12月7日第2656(XXV)號、 1970年12月15日第2728(XXV)號、1971年12月6日第2791(XXVI)號、1994年12月9日第49/35 B號決議和以前關于該問題的各項決議,
又回顧其1982年3月16日第36/462號決定,其中大會注意到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經費籌供問題工作組的特別報告,4
審議了工作組的報告,5
考慮到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主任專員關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間的報告,1
深為關切工程處的危急財政情況,這種情況已經并正在影響到工程處向巴勒斯坦難民繼續提供必要的服務,包括有關緊急情況的方案,
強調仍需作出特別努力,使工程處的活動至少可以保持其目前的最低水平,并使工程處能夠進行必要的建設,
1. 贊揚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經費籌供問題工作組為協助確保該機構財政安定而作出的努力;
2. 贊同地注意到工作組的報告;
3. 請工作組與秘書長和主任專員合作,繼續努力,再為工程處籌供經費一年;
4. 請秘書長向工作組提供進行工作所需的服務和協助。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體會議
C. 因1967年6月及其后的敵對行動而流離失所的人
大會,
回顧其1967年7月4日第2252(ES-V)號、1967年12月19日第2341 B(XXI)號決議及其后所有相關決議,
又回顧安全理事會1967年6月14日第237(1967)號決議和1968年9月27日第259(1968)號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按照大會1994年12月9日第49/35 C號決議提出的報告,6
又注意到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主任專員關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間的報告,1
關切1967年6月及其后的敵對行動造成持續的人間苦難,
注意到1993年9月13日以色列國政府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在華盛頓簽署的《關于臨時自治安排的原則聲明》2 中關于開放1967年以來流離失所的人員進入的方式的有關規定,
1. 重申因1967年及其后的敵對行動而流離失所的所有人都有權返回其自1967年以來被以色列占領的領土內的家園或舊居;
2. 表示希望通過雙方在《關于臨時自治安排的原則聲明》第十二條中議定的機制讓流離失所的人員加速返回;
3. 與此同時,贊同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主任專員作出努力,盡量在實際可行的范圍內,于緊急基礎上作為一項臨時措施,繼續向因1967年6月及其后的敵對行動而目前流離失所并亟需繼續獲得援助的該地區人員提供緊急人道主義援助;
4. 強烈呼吁所有國家政府、組織和個人為上述目的向難民救濟工程處和向其他有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慷慨捐助;
5. 請秘書長同主任專員協商后,在大會第五十一屆會議開始以前,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體會議
D. 由會員國提供助學金和獎學金供巴勒斯坦難民
接受高等教育,包括職業訓練
大會,
回顧其關于援助巴勒斯坦難民的1948年11月19日第212(III)號決議,
又回顧其1980年11月3日第35/13 B號、 1981年12月16日第36/146 H號、1982年12月16日第37/120 D號、1983年12月15日第38/83 D號、1984年12月14日第39/99 D號、1985年12月16日第40/165 D號、1986年12月3日第41/69 D號、1987年12月2日第42/69 D號、 1988年12月6日第43/57 D號、1989年12月8日第44/47 D號、1990年12月11日第45/73 D號、1991年12月9日第46/46 D號、1992年12月14日第47/69 D號、1993年12月10日第48/40 D號和1994年12月9日第49/35 D號決議,
認識到巴勒斯坦難民過去四十年來失去了他們的家園、 土地和生計,
審議了秘書長的報告,7
又審議了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主任專員關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間的報告,1
1. 敦促所有國家按照巴勒斯坦難民在高等教育包括職業訓練方面的需要,響應大會1977年12月13日第32/90 F號決議中所載并在其后的有關決議中重申的呼吁;
2. 強烈呼吁所有國家、專門機構和非政府組織,除對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的經常預算提供捐款外,再增加特別撥款為巴勒斯坦難民提供助學金和獎學金;
3. 感謝所有對大會第41/69 D號、第42/69 D號、第43/57 D號、第44/47 D號、第45/73 D號、第46/46 D號、第47/69 D號、第48/40 D號和第49/35 D號決議作出積極響應的各國政府、專門機構和非政府組織;
4. 請聯合國系統各有關專門機構和其他組織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繼續援助巴勒斯坦難民學生接受高等教育;
5. 呼吁所有國家、專門機構和聯合國大學慷慨捐助自1967年以來被以色列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內的各巴勒斯坦大學,包括在適當時候對擬議為巴勒斯坦難民設立的耶路撒冷(圣城)大學作出慷慨捐助;
6. 還呼吁所有國家、 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機構提供捐助,以便為巴勒斯坦難民建立職業訓練中心;
7. 請工程處充當助學金和獎學金的特別基金的接受者和托管者,并將其發給巴勒斯坦難民中的合格人選;
8. 請秘書長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大會第五十一屆會議提出報告。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體會議
E. 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的活動
大會,
回顧其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號、1948年11月19日第212(III)號、1949年12月8日第302(IV)號決議及其后一切有關決議,
又回顧安全理事會各有關決議,
審議了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主任專員關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間的報告,1
注意到主任專員報告中所載1995年10月4日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咨詢委員會主席給主任專員的信,
審議了秘書長按照大會1993年12月10日第48/40 E、8 48/40 H9 和48/40 J10號以及1994年12月9日第49/35 C號6 決議提出的報告,
回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一百零四和一百零五條以及《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11
申明1949年8月12日《關于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2適用于自1967年以來被以色列占領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領土,
注意到巴勒斯坦難民四十多年來失去了家園、土地和生計,
又注意到在整個被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以及在其他行動地區,即在黎巴嫩、約旦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的巴勒斯坦難民的持續需要,
對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多年來在服務巴勒斯坦難民方面所起的作用表示贊賞,并注意到其存在的重要性以及在新的情況下其工作有所增加,
又注意到工程處難民事務干事在為巴勒斯坦人民,尤其是巴勒斯坦難民提供保護方面所做的有益工作,
深切關注工程處危急的財政情況及這種情況對繼續向巴勒斯坦難民提供必要的工程處服務,包括有關救急方案所產生的影響,
注意到工程處新的和平執行方案的開展,
深信有必要將工程處的總部移往被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并將該領土作為工程處的部分活動地區,
歡迎以色列國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于1993年12月13日在華盛頓簽署的《關于臨時自治安排的原則聲明》2 及其后的各項執行協定,包括1994年5月4日在開羅簽署的《加沙地帶和杰里科地區協議》13 和1995年9月28日在華盛頓簽署的《關于西岸和加沙地帶的臨時協定》,
注意到1994年6月24日達成的列入工程處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一份換函中的協定,14
回顧其關于工程處咨詢委員會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建立工作關系的1993年12月10日第48/417號決定,
1. 贊賞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主任專員以及工程處的所有工作人員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寶貴的工作;
2. 還贊賞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咨詢委員會,并請它繼續作出努力和經常向大會通報其活動,包括充分執行大會第48/417號決定的情況;
3. 確認各東道國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支助工程處履行其責任;
4. 要求占領國以色列承認1949年8月12日《 關于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2的法律適用性,并嚴格遵守其規定;
5. 又要求以色列就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被占領巴勒斯坦領土內工程處工作人員的安全、機構的保護和工程處設施安全的維護方面遵守《 聯合國憲章》第一百、一百零四和一百零五條以及《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11;
6. 再次要求以色列政府就以色列一方的行動對工程處財產和設施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7. 請主任專員著手向被占領領土內的巴勒斯坦難民及其后裔頒發身份證;
8. 注意到以色列國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簽署《關于臨時自治安排的原則聲明》及其后的各項執行協定所造成的新局面對工程處的活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此呼吁工程處同聯合國被占領領土特別協調員、各專門機構和世界銀行密切合作,繼續為被占領領土內經濟和社會穩定的發展作出貢獻;
9. 又注意到所有行動領域仍然需要工程處的運作;
10. 還注意到在《原則聲明》簽署后頭一年期間工程處的和平執行方案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11. 促請所有國家、專門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繼續并更多地向工程處提供捐助,以減輕目前的財政困難情況,并支助工程處繼續向巴勒斯坦難民提供最基本和有效的援助。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體會議
F. 巴勒斯坦難民財產的收益
大會,
回顧其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號1981年12月16日第36/146 C號決議及其后所有關于這項問題的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依照1994年12月9日第49/35 F號決議提出的報告,15
又注意到聯合國巴勒斯坦和解委員會關于1994年9月1日至1995年8月31日期間的報告,3
回顧《世界人權宣言》16 和國際法原則確認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私有財產的原則,
考慮到按照正義與公平的原則,巴勒斯坦阿拉伯難民有權享有其財產及這些財產的收益,
特別回顧其1950年12月14日第394( V)號決議,其中責成和解委員會同有關各方協商,規定保護巴勒斯坦阿拉伯難民的權利、財產和利益的措施,
注意到和解委員會在其第二十二次進度報告17 中宣布已完成阿拉伯財產的清查和估價方案,并注意到土地辦事處存有阿拉伯業主一覽表和列明阿拉伯財產的地點、面積和其他細節的文件檔案,
1. 請秘書長同聯合國巴勒斯坦和解委員會協商,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以色列境內的阿拉伯財產、資產和財產權,并設立一個基金,代表合法業主收取這些財產的收益;
2. 再次要求以色列向秘書長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以執行本決議;
3. 要求所有其他有關會員國政府向秘書長提供它們所掌握的可以協助秘書長執行本決議的任何有關以色列境內阿拉伯財產、資產和財產權的資料;
4. 請秘書長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大會第五十一屆會議提出報告。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體會議
G. 為巴勒斯坦難民設立耶路撒冷(圣城)大學
大會,
回顧其1981年12月16日第36/146 G號、1982年12月16日第37/120 C號、1983年12月15日第38/83 K號、1984年12月14日第39/99 K號、1985年12月16日第40/165 D和K號、1986年12月3日第41/69 K號、1987年12月2日第42/69 K號、1988年12月6日第43/57 J號、1989年12月8日第44/47 J號、1990年12月11日第45/73 J號、1991年12月9日第46/46 J號、1992年12月14日第47/69 J號、1993年12月10日第48/40 I號和1994年12月9日第49/35 G號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的報告,18
又審議了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主任專員關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間的報告,1
1. 強調需要加強自1967年6月5日以來被以色列占領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領土的教育系統,特別是需要設立擬議的大學;
2. 請秘書長按照大會1980年11月3日第35/13 B號決議,繼續為設立耶路撒冷(圣城)大學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適當考慮到符合該決議規定的各項建議;
3. 再次要求占領國以色列對執行本決議給予合作,并解除它對建立耶路撒冷(圣城)大學所設置的障礙;
4. 還請秘書長就本決議的執行進展情況向大會第五十一屆會議提出報告。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體會議
注:
1. 《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屆會議,補編第13號》和增編及更正(A/50/13和Add.1和 Add.1/Corr.1)。
2. A/48/486-S/26560,附件。
3. 見A/50/500,附件。
4. A/36/866和Corr.1;另見A/37/591。
5. A/50/491。
6. A/50/45。
7. A/50/450。
8. A/49/440。
9. A/49/442。
10. A/49/443。
11. 第22 A(I)號決議。
12.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75卷,第973號。
13. A/49/180-S/1994/727,附件。
14. 《 大會正式記錄,第四十九屆會議,補編第13號》 (A/49/13),附件一。
15. A/50/428。
16. 第217 A (III)號決議。
17. 《大會正式記錄,第十九屆會議,附件》,附件11,A/5700號文件。
18. A/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