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等8部門剛剛發布的《關于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近期若干舉措的通知》28條利好政策,可謂是全方位360度為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提供全方位支持的力度,對于民營企業來說可謂是千載難逢的機遇期,對于民營企業家來說可謂是定心丸和助跑器,把做大做強自己的企業作為一種使命和任務,這才是對國家和民族義不容辭的責任的最好行動!
大道理
2023年8月1日18:46:14
1. 在國家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中,選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條件相對成熟的項目,形成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的重大項目清單。通過舉辦重大項目推介會、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開辟專欄等方式,向民營企業集中發布項目信息,積極引導項目落地實施。各地區對照上述舉措,形成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的項目清單并加強推介。(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工商聯)
2. 擴大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發行規模,推動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發行基礎設施REITs,進一步擴大民間投資。(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
3.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重大科技攻關,牽頭承擔工業軟件、云計算、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基因和細胞醫療、新型儲能等領域的攻關任務。(責任單位: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4. 提升民營企業在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的供應能力,在全國縣域范圍內培育一批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責任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5. 推動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持續推出平臺企業“綠燈”投資案例。(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6. 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在當地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進行備案,開展快速預審、快速確權、快速維權。(責任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開展民營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升級行動,提升民營企業質量技術創新能力。支持民營企業牽頭設立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持續開展“計量服務中小企業行”活動,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提升民營企業先進測量能力。(責任單位: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業穩增長調結構強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業函〔2023〕4號)要求,延長政府采購工程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進度、運用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提供便利。(責任單位: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9. 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分類采取行政處罰、督促整改、通報案例等措施,集中解決一批民營企業反映比較強烈的地方保護、所有制歧視等問題。支持各地區探索電子營業執照在招投標平臺登錄、簽名、在線簽訂合同等業務中的應用。(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務院國資委)
10. 修訂出臺新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推動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
11. 在當年10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和次年1—5月匯算清繳期兩個時點基礎上,增加當年7月預繳申報期作為可享受政策的時點,符合條件的行業企業可按規定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責任單位:稅務總局、財政部)
12. 持續確保出口企業正常出口退稅平均辦理時間在6個工作日內,將辦理一類、二類出口企業正常出口退(免)稅的平均時間壓縮在3個工作日內政策延續實施至2024年底。更新發布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幫助民營企業更好防范跨境投資稅收風險。(責任單位:稅務總局)
13. 延長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續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導商業銀行接入“信易貸”、地方征信平臺等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強化跨部門信用信息聯通。擴大民營企業信用貸款規模。有效落實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制度。(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總局)
14. 將民營企業債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擴大至全部符合發行條件的各類民營企業,盡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責任單位: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15. 適應民營中小微企業用地需求,探索實行產業鏈供地,對產業鏈關聯項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實行整體供應。(責任單位:自然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外,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氣供電企業的投資界面免費延伸至企業建筑區劃紅線。(責任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
17. 賦予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權,允許技術實力較強的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單獨或聯合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自主評審。(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8. 清理廢除有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原則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保護和支持。(責任單位:司法部)
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在城市管理、生態環保、市場監管等重點領域分別明確不予處罰具體情形。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監督行政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指導意見》。開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罰款事項專項清理,清理結果對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應急管理部)
20. 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支持各地區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務民營企業,充分利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數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務效能,多措并舉幫助民營企業解決問題困難。(責任單位:全國工商聯、國家發展改革委)
21. 建立涉企行政許可相關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制度,未納入清單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后確需新設的,依照法定程序設定并納入清單管理。將中介服務事項納入各級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機構選擇、費用支付、報告上傳、服務評價等全流程線上辦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22. 加大對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清理力度,重點清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審計部門接受民營企業反映的欠款線索,加強審計監督。(責任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
23. 全面落實簡易注銷、普通注銷制度,完善企業注銷“一網服務”平臺。完善歇業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責任單位: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訂應充分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涉企政策調整應設置合理過渡期。(責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25. 分級暢通涉企投訴渠道,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開設涉企問題征集專題公告,在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投訴建議系統上開設涉企問題征集專欄,各地區結合自身實際,將涉企投訴事項納入“12345”熱線等政務服務平臺,建立轉辦整改跟蹤機制。持續開展萬家民營企業評營商環境工作。(責任單位: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工商聯)
26. 開展“打假治敲”等專項行動,依法打擊蓄意炒作、造謠抹黑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網絡黑嘴”和“黑色產業鏈”。(責任單位: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全國工商聯)
27. 將各地區落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納入國務院年度綜合督查,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督促整改,對好的經驗做法予以宣傳推廣。設立中央預算內投資促進民間投資獎勵支持專項,每年向一批民間投資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強、措施實的市縣提供獎勵支持。(責任單位: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
28.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弘揚企業家精神,發揮先進標桿的示范引領作用。(責任單位:全國工商聯、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